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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调查报告及汇报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调查报告及汇报

  • 作者: 演绎轮回
  • 来源:美文阅读网
  • 发表于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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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调查报告及汇报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指尖经济”、“宅经济”等一批新名词和新方式已逐渐走进大众百姓日常生活并风靡流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青睐于网络购物这种快捷、方便、高效、实惠的买卖交易手段,在网络上购买、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及税法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做出明确的立法和规定,同时网络交易也难以简单区分管辖地域和课税对象。因此,如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税收监督和征收管理,加强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及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专家学者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和现状

      据国家相关部门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用户已跃居世界首位。截至20xx年x月底,我国现有人口数量约14亿人,仅互联网络网民就达4.6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约1.6亿人。也就是说,我国每3人中就有1位互联网民,每2.8位网民中就有1位在网络上购买过商品。从事网络交易的大小网店近1300万家,国内仅规模大的知名网店就有淘宝、易趣、拍拍、阿里巴巴、卓越、当当、百度有啊等几十家。也就是说,每35位网民中就有1位正在从事网店经营,其中不乏一人开多店者。20xx年我国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20xx年网络交易额达到25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20xx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3%。有关专家预测,今后几年,我国网络年交易额将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递增。到20xx年,网络年交易额预计将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

      网络交易是通过互联网络传输技术手段,以实现和完成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结算钱款的交易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企业或个人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销售行为,只不过是经营销售方式区别于传统的实体店铺经营方式,而是以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和信息化来实现和完成。如果没有相关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政策和规定,那么对网络交易行为仍然应当依法征收税款。纵观近几年来网络交易额数据变化,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和增收潜力,无疑可能为国家带来持续可观的巨大税收收入。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现行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制订于数十年之前,当时还未出现或兴盛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并没有制订针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因此,目前网络交易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真空空白和巨大漏洞。据保守估计,网络交易每年流失的税收收入至少达到数百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西部地区一个省份的年税收收入。网络交易额每年翻倍增长,而税收漏洞却是逐年扩大,网络交易税收流失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刻不容缓,亟待研究和解决。

      二、网络交易的特点

      二是支付手段电子化。很显然,由于地域广阔的原因,网络交易并不能像现实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必须依靠电子货币交易支付方式来完成,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目前网络交易通常使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支付系统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一分钱现金往来,钱款结算全部是通过电子化货币转账形式来进行和完成。

      三是销售价格实惠化。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相比,不需要租赁或购买固定经营场所、不需要雇佣销售人员、无店铺租金水电暖等营业费用,并且网络交易面向的顾客群体更宽更广,消费价格弹性更大,因此网络交易商品的低价格是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同一件商品,网购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铺销售价格,一般仅为实体店铺销售价格的5-6折左右。这也是吸引大量消费群体和交易额翻倍增长的重要原因。

      四是购物方便快捷化。网络交易无时间、地域、天气、交通等因素限制,网店一天24小时开业,店主在家中电脑旁随时恭候顾客光临。顾客想购买的商品,网络上一搜索,成千上万家网店的此类商品信息全部一一列举。顾客可以根据商品价格、质量、卖家地点、卖家信誉度等选择最合适的交易商家,通过QQ交谈或直接留言。卖家如上线,当即回复顾客留言。买家通过网银完成付款后,卖家直接将商品通过邮寄、快递或物流方式送到买家手中。买家和卖家均足不出户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非常适合现代年轻人紧张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这也是网络购物受到大众消费群体尤其是青年消费群体青睐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交易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一)现行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制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有固定经营地址和法人代表,并且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然而在网络交易中,服务器域名和网店网址以数字化、抽象化和虚拟化形式存在,经营地址看不见、摸不着。任何人只要注册一个网址,就可以开店经营,甚至一人可以注册多个网址、开多家网店。这些都不需要有任何完整的登记信息资料,而且注册信息可以随意被经营者修改、变更或删除,税收征收对象难以固定化和常态化。使用传统征管手段并不能对网络交易信息实施有效监控和跟踪。因此,网络交易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和照章征税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二)现行课税凭证消失。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各种规范的凭证、账簿及报表基础上的。纳税人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依法使用各种报表凭证。做到“证、账、表、票”齐全,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并据此依法征收税款。而网络交易全过程都是电子化无纸化操作,没有任何纸质票据和报表,所有单据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存在并进行传递,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所依赖的最直接课税实物凭证在网购环境中消失。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且不留痕迹,加之经营者可自设多重密码保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和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交易情况,使经营者有了更为便利的偷漏逃税客观条件。

      (三)常设机构概念问题。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家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规范,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网络交易超地域跨国界的特性,使传统常设机构概念运用性受到严重限制。国内消费者或厂商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外国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却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出现,我国并不能对外国销售商进行征税。反过来,中国销售商向外国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按规定应当要对其销售行为征税。但是,由于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等一系列问题,同样也难以解决。

      (四)课税对象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网络交易改变了商品的固有实体存在形式,使许多销售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化、抽象化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互相传递,从而使原有课税对象的性质和身份变得模糊不清,难以确定。税务部门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有形产品与信息服务难以区分,无法准确判定其适用税种和税率,导致税务征收的混乱。

      (五)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验客户身份。如果将传统的税收原则应用于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则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出口,并据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目的而逃避进口关税。对目前网络交易来讲,无论是追踪收付款过程还是收发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地国家或购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税收行为是本国税收还是国际税收,是依照我国税收法律还是国际税收协定来执行,网络交易行为使传统的税收制度运用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六)现行税务稽查失去基础。现行税务稽查工作离不开对发票、账簿、凭证、报表的稽核检查。而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整个交易过程都通过网络直接进行,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数量和收付金额。无纸化操作和匿名处理交易,使税务稽查失去最直接的纸质凭证基础而无法追踪。而电子交易记录又可以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或线索,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变得困难重重。这样,就使税务稽查部门陷入无账可查、无处入手的尴尬窘境,使传统税务稽查工作失去基础。加之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交易者可以轻松使用加密技术隐匿有关交易记录和金额信息,使税务稽查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七)税收管辖权范围模糊不清。税收管辖权范围指一个主权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不统一,有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有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实行的。但不论实行哪种税收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网络交易的超地域跨国界特性,对准确判定收入来源地提出了巨大挑战,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造成国际税收纠纷。

      四、制订网络交易税收制度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引起的税收问题,应当持谨慎保守态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我国的财政利益,结合国情进行调研,形成适合自身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制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既要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应当在鼓励、引导和扶持的基础上,采取以下税收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目前网络交易额占全国贸易零售总额的绝对比重还相对较小。因此,应当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现行税制做一些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冲击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财政风险。

      二是税负公平原则。从本质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贸易都是商业销售行为,只是交易形式和载体不同。因此,在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并且尽量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三是简便高效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税收征收成本应当尽可能缩小和节约,避免额外税收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既要充分考虑利用互联网络的技术优势,采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缴税的低成本。

      四是适用性原则。在制订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一方面,要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和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要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网络特点和漏洞进行偷、逃、避、骗税的可能性和风险性降低到最小。

      五是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技术进步每时每刻都在改变着网络交易的流程和面貌,因此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必须具有超前性,结合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制度,以保证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应与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接轨,谋求全球税收战略的一致性。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消除国际间不正当的税收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合理避税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和完(砥砺奋进的五年 大型成就展观后感:砥砺奋进走向辉煌)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的几点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探索建立网络交易税制,与现行已有的税制形成一整套完整税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新的网络交易税制应当涉及到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纳税主体、纳税期限、课税对象等方面,以便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网络交易电子轨迹。

      二是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三是研发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交易的出现与发展,使原有税收管理信息手段远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应当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税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的先进技术,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针对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该系统应实现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使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全面实现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和无纸化。

      四是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无从对其真实地域和业主信息进行有效查找或跟踪,依靠经营者自觉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更是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将电子税务登记密码作为注册网店的必备条件和前置关口,即类似于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备案或通信管理局的增值电信业务电子经营许可证。经营业主必须事先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内置链接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详细的电子经营登记信息(包括网银账号),完成电子税务登记。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嵌入加密技术,自动生成一个包含以上登记信息内容的唯一电子税务登记密码(或注册文件)。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该税务电子登记密码作为必录项目,必须录(读)入后才能注册成功。一旦该网店注册成功,与注册使用该电子登记密码相对应的服务器域名、网店网址、IP地址、网银账号等相关信息即刻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

      五是网络交易行为纳税期限按次计征、即时扣缴。由于网络交易的灵活性和实时性,传统意义上的按月或按季纳税期限显然已不符合实情。经营者在注册网店时其网银账号信息已经与税务机关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相关联,一旦该系统监控到店主网银账号中有资金流入(即收到买家付款),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刻自动计算扣缴税款并上解入库,同时将扣缴税款信息和动态密码发送至店主手机或e─mail中,店主可随时登录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通过网络实现商品销售电子发票或缴纳税款电子完税凭证的网络远程打印。

      六是提高税务人员网络应用水平和业务素质技能。电子商务交易的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偷逃与围堵,避税与反避税,时刻进行着技术与人才的较量比拼。税务机关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大现代科技投入力量,提高硬件先进程度和软件智能程度。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批税收业务精、网络操作强的高水平复合型知识型人才,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网络技能,以适应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现代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七是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交流,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到全球性贸易活动,表现出超地域跨国界性特征,因此也引发了诸多国际性税收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与协商来处理解决。为防止网络跨国界跨地域交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协作,共享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深入全面掌握纳税人通过网络的跨国界经营活动,以便防范偷、逃、骗、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当税收权益。

      总而言之,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和风靡,给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也促使税务机关必须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公平、合理、操作性强的网络经济税收体制。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完善网络交易制度,扩大网络交易规模,提高网络交易金额,加快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展望未来,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税收必将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延伸阅读: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冲击分析

      税收要素是指各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现在的税收的要素一般由一系列并且相对稳定的基本的要素构成的,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和征税的对象以及税目税率等的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传统税收的依据,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渐渐的在我国的经济总额中占据着一定的分量。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开放性和数字化等特点,其对象的模糊性和地点的不确定性,对电子商务纳税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很难掌控和约束。下面我们看看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冲击。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在税收的过程中,能够保障税收有效进行的前提之一就是确定纳税人,只有在确定纳税人即纳税主体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其征税,才能使税收征管的后续流程顺利进行下去。但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经营者只有自己专用的域名,而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纳税登记等,这样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的。此外,电子商务具有隐匿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的在互联网上变换身份,在加上互联网的国际化和复杂化,这样就造成对纳税人的身份很难确定,造成纳税工作的困难性。

      电子商务的纳税对象的性质也是难以判断的,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它是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交易的,所以,在交易的过程中,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使税务工作难以了解到纳税对象的性质。

      阅读拓展: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索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一些依托网络为平台的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如:电子购物、网上交易、数字化信息产品等。在网上交易,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和关税等,因此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

      是在没有固定场所依靠网络平台下进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控制和征管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一方面,有一些关键性的概念需要早日确定,例如,电子商务究竟该定义为一种服务还是一种产品,从而确定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以物质分配为依据的贫富差异可能为信息占有量为依据的‘贫’、‘富’差异所取代,是否要用“字节税”加以调节,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某个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除对其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

      97年x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空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98年x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士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x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税制提出的新课题

      目前,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Internet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因此,有必要对一些课题作深入的研究,如:

      课题1: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或者更长远他讲为扶植、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国是否也有必要对从事电子交易的企业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呢?

      课题2:全球的网络构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那么当电子交易扩大到一定范围,按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呢?

      课题3: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那么如何对这些网上交易征税,又如何确保这些征收所得及时、足额地人库呢?

      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还会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带来黑色经济的机会。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既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又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它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上述几方面就是新形势下税务工作者面临的艰巨课题。

      三、加快电子征税

      1.发票是非网上交易成功的有效记录,网上交易尽量和非网上易协调,必须坚持:售方必须在交易成功后出具发票。

      2.发票是售方纳税的依据,财税部门依据发票征税。

      3.必须保留交易过程的电子数据以备查。

      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则和纳税程序问题尚需国家进一步专题研究,新形势下我们要结合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健全有效的专项税收机制。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调查报告及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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