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杜威来说,目的“只是一连串长期的行动;手段则是一连串近期的行动。在全面评价所提出的行动方式的过程时,手段和目的的区别,即时间顺序上的区别就出现了。从时间上讲,目的是所考虑的最后的行动,手段则是首先采取的行动。……手段和目的是同一实体的两个名称。这两个名词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差异,而只是判断上的区别。”
毋庸置疑,杜威强调手段和目的的相互联系,是理性伦理学理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它尤其提醒我们,要反对那种把手段和目的相分离,使其变得毫无用处的理论。但是,“在心里还未想好行动和过程之前,我们并不知道我们真正要干什么,”这一点未必正确。即使我们还不知道达到目的的手段是什么,但我们却能够通过对人的整个现象加以经验分析而确定目的。不妨说,许多目的虽然还缺乏手段和实践,但对它却能够进行正当性的分析。人的科学能赋予我们一幅“人性模型”的图像,从这幅图像上,我们能演绎出目的,然后找到实现目的的手段。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