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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2017-11-15

作者: 王信泽 | 来源:发表于2017-11-15 10:59 被阅读0次

特许人故意隐瞒核心信息,比如商标未注册却谎称已注册、虚假宣传其具备“两年一店”的条件等,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特许人隐瞒核心信息导致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判定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成立。比如: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7)皖0191民初569号判决书以被特许人的主张:“两年一年”这一条件,实属应披而未披的情况,系签订合同时做出了错误表示,支持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沪73民终18号判决书中直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主张。首个案例很有意思呀,这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赋予受骗人特殊的救济权,即受骗人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作为自己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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