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55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50万元。
2019年3月,自然人张某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价款共计11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张某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共110万元。
那么,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缴纳契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因此,甲公司与自然人张某均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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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说财税: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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