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因为互抢车位导致了言语冲突,我写下了《前方负能量:为了抢车位而吵架值得吗?不值得,但是对方说话太气人!》这篇文章警示自己平和、谦让。可是当我下午去取车的时候,发现我的车已经被恶意划伤了。你骂我我都忍了,但是你划伤了我的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可是涉嫌犯罪的,我不能再忍了,我已报警处理。
当时,我对自己的行为也进行了反思,并且承认本人也存在“抢车位”的行为。但是我这个行为不构成违法和犯罪,即使真的是你先发现的车位,我抢到了顶多算是一个有点不道德的行为。你骂也骂了,后来还故意挑衅强行插入我车的后部,不让我停进车位。我都没有和你斤斤计较,我锁上车走了,你的车也开走了,我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了。没想到,你的报复行动够快的。我们是上午9:04分发生了争执,你这位韩姓男子9:17分就来划我的车了。
虽然我的车很便宜也很一般,但是敝帚自珍,我自己开的很珍惜也很小心的。从提车至今并未出现剐蹭,可是就因为一个车位你没抢到你就把我的车从头划到尾,真的是够可以的。将心比心,如果是你的车被划了你得多心疼,你又该怎么想呢?你骂我我虽然也还口了,但是我一句过激的话也没说,并且在你强插进我车尾部的时候,我都没有和你动手,我已经够忍耐的了,你还嫌我好欺负,还要报复我。俗话说,是可忍,孰不可忍。我没有错,是你在挑衅我,是你在毁坏我的私人财物。我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幸好我们有天网。
IMG_2455-1.JPG当看到车被划了,我的心好痛。当时我的血往上涌,第一件事想到的就是找他的车,也把他的车划了。可是不行,咱是学法懂法的人,这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我就赶紧去保安室调监控,一个保安说那边虽然有摄像头,但是没有录像刻盘。我将信将疑,上楼收拾完东西再去了一次保安室,刚才的那个人不在,我又问了他们的主管。在等到同样的答复的时候,我才信了。然后,我到路口问到了值勤保安的姓名,防止将来需要人证。再后来我就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来得很及时,在执法记录仪之下我介绍了情况,警察也进行了拍照取证。然后警察也去了保安室,后来他们回到我车附近,让我和他们一起回派出所。到派出所,我与技术人员一同观看了当天自9:00至14:00的录像,非常确定那个和我抢车位的人就是划伤我车的人。按照我拍摄的照片,警方通过车牌号找到了车主,经我指认,车主就是和我抢车位的人。在确定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之后,警方填写了询问笔录和受案回执。
这件事还没有完,我还需要去4S店定损。如果损失超过了5000元,那么行为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损失不超过5000元,那么警方会组织调解。当然我也同意调解,毕竟得饶人处且饶人,还有既然我选择了报警,就是相信警察。如果调解成功,此事就此结案。如果不成功,那么该行为人就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被依法处理,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并且,我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最后,希望大家出行都平平安安,并告诫所有看到此文的朋友: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点坏事也不要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尽量平和、谦让,遇到事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要鲁莽冲动。三、相信我们的人民警察,他们出警迅速、处理及时、程序合法且合规。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微博头条文章作者,知乎、简书专栏作者,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廊坊市安次区图书馆阅读推广人工作委员会委员、廊坊市安次区朗诵协会副秘书长、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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