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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之“权法关系”篇

法行天下之“权法关系”篇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5-13 07:52 被阅读67次

最近听这么一件事,说有事故发生,有关部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提出了意见,建议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来事情到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人认为认为不构成犯罪。工作组收到检察院的反馈后,认为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建议一定要以犯罪处理,但是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个结论反馈给工作组之后,工作组觉得明明这个人构成犯罪么,为什么不按犯罪处理?地方检察院在处理的过程当中,是不是循私舞弊了?因为这家企业确实也很有背景,所以可能是有人做了工作。

在这里,不是犯罪侦查部门的工作组,给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提出了“建议”,后者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分析,构成犯罪的予以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就好了。但是,反倒是提出建议的认为侦查机关会不会弄错了?会不会徇私情了?由此再“建议”侦查机关查处。

这就很有意思了。犯罪不犯罪、该不该查处,究竟该谁说了算?这个问题倒不难,肯定是侦查机关负责查,检察机关负责诉。但如果这些机关得出不构成犯罪不立案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建议”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再提出与检察机关相反的“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就有很多“建议”机关继续“建议”,直到“建议”被采纳为止。

这种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互不信任的状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怎么消除?

行政机关发现疑似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这没有错。但是,行政机关对于相关人员,“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有“干涉司法”之嫌了。

想一想,什么情况下会提出“建议”?是认为构成犯罪了,是认为应予刑事处理。在行政机关这里,就已经给这人定性了。而在法治国家里,犯罪侦查、犯罪起诉、犯罪认定处罚,直到犯罪的执行,均是有不同机关来完成的。唯其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犯罪处理的客观公正,才能维护涉嫌犯罪者的×权。

当然仅有这种设计,并不足以保证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并不足以保证权法互信,更无法保证权对法的干涉。

权法的互信,需要一些前提,或者说需要一些机制,需要一些制度上的设计。

首先,这其中所有参与进来的机关,不能有一个共同的非代议机关的上级。有了一个共同的非代议机关的上级,上级的命令就不得不遵守,在上级的命令与法律规定之间,无法保证其一致性,就无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为什么要说“非代议机关的上级”,因为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它不应当有上级,尤其是法院的审判组织。虽然它也是有别的机关产生的,甚至也要对产生它的机关负责,但它一旦产生之后,却是按照另外一套事先设计好的规则来运行。从这一点上看,它又独立于产生它的代议机关。它作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做出的裁判决定,除依法由实现设计好的另一级法院依法处理外,就连产生它的代议机关也无权要求它更改,更无权直接更改。

其次,保证以上机制按照规则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应当有一套独立的、自由的、不受政府、司法机关等干涉的新闻系统。这套系统应当能够不受干涉地、真实地反应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声音。


法行天下之“权法关系”篇

独立的新闻系统的重大作用在于,可以将政府及各机关的各种行为曝光于世人面前,人们可以自由讨论政府行为的得与失,而无需担心可能会遭到报复。

而这种曝光,可以让公众将这种行为与政府的法定职责相对比,与政府所公开声明的目标、价值准则、行为模式相对比。对比下来,一致的,无需赞扬,因为那是它的职责。不一致的,予以抨击,促使其自省、改正,甚至督促其辞职,甚至予以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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