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的多了,谴责的也就少了。
又是名称冠冕堂皇,实则打口水战的微信群,这样的不知有多少?参与其中的也不知有多少闲人?
好像我们每天都无所事事,你一句,我一句,你来我往,各不相让,反正又不是面对面,逞一时口舌之快又有什么?
为了细小的一件事,双方开战,这样的现象数不甚数。举个例子:
哈乃菲法学学派主张,海洋里面,只有鱼类是合法的,可食的。而其他法学学派主张,海洋里面的一切都是合法,可食的。
其实,说实话,对于我们这些大山里长大的旱鸭子,一年也吃不了几次鱼,对吃鱼也没多大欲望,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实际的概念,当然也就觉得没必要吵来吵去,随你爱吃咋吃。
但是,既然这是一个教法问题,又有很多人关心,那就谈谈,为什么艾布•哈尼法主张,海里只有鱼类合法,可食,而其他法学学派则认为全部合法,可食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学学派之间对于教法细节产生不同的原因,是基于法学原理的不同。当然,也就不能说,那一方直接对,或者那一方直接错。
各大法学学派在法学细节中产生的不同,实际上就是对于四大立法依据,所设定的原理的不同。
从词汇的理解,经训的表达,类比与公议等方面各大学派都有固定的原理。这真不是拿来相互大加扯皮的事情,各遵各的,各干各的即可。
就拿这个问题来说,还是同样,是因为法学原理的不同。关于海洋里的东西,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海水是干净的,海里的死物是合法的。”这是据艾比•乎莱勒传述的一段圣训。
但是,这段圣训是词义笼统(مجمل)的圣训。对于这种词义笼统的,也就是意义众多,无法使其中一个侧重的经训,哈乃菲学派主张,必须要从真主或者使者中寻求具体所指,以便确定具体律例。
所以,对前面那段词义笼统的圣训,真主的使者进行了说明:“两种自死物和两个血块对我被开放了,合法了。两种自死物,就是鱼和蝗虫。两个血块就是肝和脾。”
所以,哈乃菲学派,根据使者的这个解释,从而就确定了,上述的圣训就指的是鱼,也就是海里面只有鱼是合法,可食的。而其他的学派,则主张,海里面的一切皆可食,不管是鱼还是其他。
对于这样的问题,不计其数,都是基于教法原理的不同。只有真正了解了教法原理,我们才能变得包容,不至于为了一个小小的教法细节问题,而污蔑,诽谤前辈先贤。
真的,有时候想想,不是他们错了,而是我们无知。
先贤们对于教门的那种责任感,那种虔诚度,我们差的不止一星半点。即便,他们真的错了,不还有一份回赐吗?我们又岂能说三道四,污蔑诽谤呢?
除了鱼,你还想吃啥?
علي الله توكلنا.
ربنا زدنا علما نافعا و عملا صالحا و رزقا واسعا و شفاء من كل داء
آميييييين يا رب العالمي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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