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各编的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即“构成要件”相同。亲属编系因婚姻及亲属关系而发生之法律效果,继承编是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物权编是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范对象,债则在于其法律效果具有形式相同性,即一方得以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契约保护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无因管理鼓励互助义行;侵权行为旨在填补损害。
债之关系按给付时间长度分为一时契约和继续性契约,对于一次即可完成,结合程度较弱,如买卖、赠与;对于以来时间来完成给付,在一段时间内应较为限制当事人之意思及参与交易者之活动自由,也更强调信赖基础,如劳动关系。
债之关系可以产生的义务,分成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固有、必备)、从给付义务(可独立诉请,以满足给付上利益,比如卖地后移交必要文件)】;2、随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保护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者成立缔约上过失)、3不真正义务(违反此义务不发生赔偿责任,仅是权利减损和丧失不利益而已)
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对我而言就是教科书,但里面都是真言。都是应该摘抄字句。[捂脸]联系到今天的案子。天成公司与梁某之间确实用不了关系去支撑,他们之间没有请求权基础,所以梁某对天成公司没有义务。一切都靠政府怎么选择?政府可以让天成公司出钱加固,也可以责令梁某加固。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天成公司能做的唯是举报?emmm再想想
今天看的密室逃脱,算了太晚了不能回忆不然会想到不好的东西。但是今天跟烽烽在一起很开心。跟烽烽在一起就开心。恋爱中的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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