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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包丽去世#——热搜之后必要的冷思考

#北大女生包丽去世#——热搜之后必要的冷思考

作者: 有理想的独角兽 | 来源:发表于2020-04-17 19:53 被阅读0次

事件提要:

2020年4月11日,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兰和律师的微博发布,北大PUA事件当事人包丽(化名)于医院去世。2020年4月12日中午,包丽的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11日的消息。事件另一当事人牟林翰并未发声,而2019年12月10日牟林翰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包丽的自杀与自己无关。

敬告读者:

1.本文篇幅较长,请耐心阅读;

2.本文将以法律视角、从中立角度对事件进行评析,本文不是抒情文;

3.本文不再回顾具体案情,请自行搜索了解;

4.本文部分观点或许有悖舆论主流情感,但会就此进行说明,本文不希望带来盲目的争论,欢迎阅读全文后就观点进行理性探讨和批评,笔者拒绝一切道德制高点类指责。

前言

对包丽去世的微博热搜跟进一段时间,看了部分公众号风格各异、内容统一的文章,道德的批判似曾相识,情感的共情殊途同归。口号喊得锣鼓喧天,不敢肯定喊口号的人有多少满面潮红义愤填膺、有多少面无表情只蹭热度。

热点事件总得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再来“泼冷水”才不会被过热的舆论烧得晕头转向。

笔者整合了比较典型的问题,作为文章的行文逻辑和架构,愿诸君冷静阅读、理性批评。

典型问题一:牟林翰是否应该对包丽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问题二:我国是否应该学习韩国“具荷拉法案”等请愿法案,就包丽事件出台专门的法案?

典型问题三:受害人的非理智做法是否应当归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一部分原因?

典型问题四:北大PUA事件与亚文化S&M圈是否有牵连?亚文化S&M圈是否有错?


有罪还是无罪,一个不能带人情味的话题

“法律只有成为一个不带感情的居间者,才可以看到事件的全貌。”

当包丽去世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后,当事人之间令人费解,甚至有违人伦情感的微信聊天截图再次呈现面前。不论是“主人”与“狗”的称呼,还是牟林翰称包丽为“妈妈”并以“非处”等理由侮辱其人格,亦或是要求包丽在身上纹上侮辱性文字,甚至希望包丽去医院做绝育手术还要保留一段输卵管作为纪念。

这些截图的内容过分挑动着人们的敏感神经,再加上“北大”二字加持,令人们愤怒、恶心,怒斥牟林翰的行径,很多人表示牟林翰是造成包丽自杀死亡的凶手,是“利用精神控制进行的故意杀人”。令人遗憾的,至今牟林翰仍然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而在目前仅有的证据面前,包丽的家属似乎只能从民事诉讼中寻求救济。

图源微博——其中绿框信息为被害人包丽,白框为另一涉事当事人牟林翰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故意杀人罪——隶属于《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即认定故意杀人,第一要证明行为人有故意,第二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主流的二阶层理论,都不能跳出这两个证明标准去肆意地认定一些不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牟林翰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两个证明要求,这不是为牟林翰的行为开脱责任,从现有的信息来看,牟林翰并没有表露任何要杀害包丽的意思(单纯从法律角度),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客观的加害行为(精神控制的争论见后文)。

有人提出了教唆自杀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论调,这种说法有问题。

第一,教唆犯属于帮助犯,而非正犯,根据主从一致的原则,只有当主犯成立犯罪,帮助犯才成立相应犯罪的从犯。如果法律认为自杀也属于故意杀人,则自杀者属于正犯,教唆自杀者成立帮助犯是顺理成章的。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将自杀行为认定为犯罪,故而并不存在自杀的教唆犯一说。

第二,对先前不良PUA威胁、要求、唆使被害女生自杀的事件,刑法上可以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利用者无法抗拒的意志实现行为人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正犯工具化。举例而言,不良PUA者以曝光裸照、不雅视频等为威胁要求被害女生割腕自杀“证明爱情”的行为,就是将被害女生作为故意杀人的正犯实施了杀害自己的行为,达成了不良PUA者希望、放纵被害女生死亡的结果和目的。

基于现有材料,牟林翰在整个事件中没有类似的表示(笔者个人浏览过的截图信息以及警方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结果推断),因此也不符合间接正犯的要求。也许有人会说,牟林翰给包丽拍摄过裸照等敏感图片和视频,这些东西难道不足以证明牟林翰威胁包丽甚至要求包丽自杀?——比如牟林翰在微信中所说“把这些照片作为跑掉的惩罚”,包丽的自杀除了对感情的绝望,担心照片流向网络肯定也是原因之一。但是,从现有证据层面而言,牟林翰并没有拿这些照片作要胁包丽生命之用,从救济层面而言,包丽有其他更合理的救济手段而未用。

不论出于正常情感还是良知,这些照片与包丽的自杀之间一定存在着因果联系。但就法律而言,这些照片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以至于对证明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并没有证据资格。

据此,虽然不愿承认,但不得不得出结论,包丽的自杀行为与结果在刑法角度而言只能认定为自杀。对于包丽死亡的结果,牟林翰除了承担道德责任和未来可能的民事责任(也许是侵权责任),几无可能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否有嫌疑?如果牟林翰确实给包丽拍摄过裸照等,其确实有以发布照片为威胁压制包丽的反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嫌疑。可是嫌疑仅仅是嫌疑,最关键的问题还在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无法定罪,证据存疑还要有利于行为人。

基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特殊性,虽然其性质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在实践中更类似自诉案件,被害人不仅要有克服心理压力报案的勇气,更要有自己保存证据的意识。在此次北大PUA事件中,对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客观存在的证据,无法定罪。

至于有些网友提出的侮辱罪、虐待罪,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除去亲告罪的特殊性质,此次事件也不符合侮辱罪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虐待罪则要求“虐待家庭成员”。故而上述两罪也不成立。

认定有罪还是无罪并非上嘴皮碰下嘴皮,凭借一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可以肆意而为的。牟林翰没有在此次事件后受到刑事追究,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如部分网友所言是司法机关的冷血无情。

在第一部分的结尾,谨简单提及牟林翰对包丽进行的所谓“精神控制”是否符合客观上的加害行为,以便引出下一节的内容。

在法律上认定一件事是否成立的基础是确凿的证据。不能简单的因为牟林翰是PUA男,或者凭借几张曝光出来的微信截图上的只言片语,或者说这是PUA的精神控制套路、是陷阱,就直接认定违法或者犯罪。

说句未必讨喜的话,有套路就有反套路,有陷阱就有避开陷阱的方法,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自始至终保护的都只有起码试着避开套路和绕开陷阱却依然没躲过厄运的受害方,至于明知是套路和陷阱依旧跳进去的,法律无法也无力去规劝。这不是法律的漏洞,只是法律必要的取舍

从聊天记录的截图来看,不得不承认牟林翰给包丽挖的陷阱和套路是显而易见的,包丽或许是出于保护爱情亦或是讨好牟林翰,直挺挺地往陷阱里跳。就连微博和知乎上的同为女性群体的部分网友都在慨叹:“她太傻了,这么明显的渣男套路都要往里钻。”

在这里肯定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进了套路的女生怎么可能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或者说被爱情捆绑理性的女生怎么可能顾忌这些——本文不反对这些论调,但是如果用这些理由抬杠或许是在拉低一个理性人的价值,因为为了爱情抛弃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值得提倡和鼓励,非要用这个抬杠,不是蠢,就是双标,换一个视角,当一个女生出于保护爱情的目的帮助毒贩男友运毒贩毒时,人们又将如何评价?

回归实践当中,就算公诉机关以现有的证据对牟林翰提起公诉,牟林翰的辩护人用”被害人承诺“也能对抗公诉机关的诉请。至于精神控制等说法,公诉机关需要担负举证责任,找相应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而结果未必尽如人意。除去几无可能的公诉,受害方家属及代理人计划提起的民事诉讼也面临着诸如此的举证责任。

在只看证据、不讲人情的法庭上,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包丽在遭受牟林翰侵害的全部过程中,没有保留一件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法律是保镖还是教师,一个悖道而行的话题

对于韩国的诸多请愿法案,本文肯定请愿法案本身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包括“具荷拉法案”、”素媛法案“以及最近热度极高的”N号房案“,但是,其优点不能代替缺点,请愿类法案极易造成现行法律体系的不稳定,而”稳定是法律的生命“

请愿法案的另一个缺点在于极易造成”民意绑架立法“”舆论绑架法院“的情况,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这是危险的:其一,请愿法案的起草和出台属于紧急立法且基于单独个案,无法保证该法案是否会在将来面对另一起相反的案件,难道再请愿一个内容相反的法案?其二,请愿法案往往会在一定情况中违背基本法或宪法而无法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架构。

此外,法律需要本土资源。在目前的中国,显然不具备出台请愿法案的条件。这是一个选择保镖还是教师的过程,韩国法律体系基于其国家条件允许其作为一个保镖的角色去满足国民的民意需要(也许有政治需要?有些法案甚至仅仅是为了讨好民众)。我国法律无法担当保镖的角色——第一,我国的立法体系本身不允许;第二,我国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合。

本文认为,我国法律目前是教师类型,且将在很长时间内处于教师类型。所谓教师类型的法律,简单而言,法律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而以这个标准和界限去引导公民的选择,不仅引导加害人,还要引导被害人。对于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教师型的法律才可以最经济效率地引导公民树立法治意识,也最经济效率地促进整个社会进入稳定运行的轨道。

教师型的法律要求公民不仅仅有守法的义务,更要承担最基本的自我保护义务。换言之,不能把自己的安全委托给单一的国家保护和其他人的自觉守法。合同法上推定格式条款的签订者已经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就是一个例证,即使没有签订者会真的去阅读那些繁杂绕口的格式条款(比如注册app会员时直接点同意)。不能因为大家都没有阅读这些格式条款的习惯就集体去请愿说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问题。

法律要求自我保护的义务,你不履行就只能吃哑巴亏,更别想得到法律的救济。

再说回刑法,自我保护义务很典型地体现在强奸罪的规定上。在我发表的另一篇文章《被“捡尸”的女孩与不得不谈的刑法问题》中提到,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不利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原则,根据高法解释和最高检解释,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其他手段”不应包括趁机奸淫的情形,因此“捡尸”行为如何认定是一个尴尬的法律问题。这不是为罪犯开脱,更不是说本文支持所谓的“被害者有罪论”。而是法律要求一个成年人尽到最起码的自我保护义务、要求一个成年人尽最基本的努力去规避陷阱和风险

一个人不能单纯到一味要求社会没有陷阱和危险,或者愚蠢到一味举着豪迈的口号然后说着确实如此的大道理,就觉得自己特别安全,或者觉得无辜的自己受到伤害就必须是天理难容。这话说得不留情面,但有必要不留情面,因为口号和大道理是说给一直守法的人听的,你指望用口号和大道理去阻止犯罪,本身就幼稚且狂妄

在民法范畴,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尽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也要求受害人承担自己过错,再简单点,诉讼期限的要求就迫使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负责。

在刑法范畴,成年人更应当担负起保护自己的基本的义务。被害人无罪,但因为被害人无罪就不知道保护自己,是愚蠢。网上有很多人会就此抬杠,一定要说女孩子深夜一个人去酒吧喝个烂醉是女孩子不可侵犯的权利,对于某些男人趁机动手动脚甚至“捡尸”这个结果的产生,一律是男人管不住自己造成的。有些人更坏,带节奏,鼓吹女孩子一个人去夜店喝烂酒以享受权利,教给女孩子不用担心自己遭遇不幸,因为出了事错的都是男人,最不济也有键盘大军为她口嗨正义、打抱不平。

不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理论,单纯说一说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理,这种节奏带得就很奇怪。本文承认女孩子一个人不管不顾去夜店喝烂酒是她的权利,也认可真因为醉倒在地出了事的确是某些男人的违法犯罪。但一味享受权利而忽略义务的人,迟早会用另一种代价弥补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论女性还是男性,都一样。

教师型的法律要求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像一个恰到好处的买卖,你付出应当付出的,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应当享受的。法律所惩罚的,不仅仅是侵犯他人心安理得的权利的行为(不利的诉讼结果),还有不履行义务只想享受权利的行为(无救济)。

”上帝只救自救之人“,这句基督教谚语放在法律上依然适用。”被害人无罪“不代表法律就一定保护被害人,法律只保护自救的被害人。

把这个悖道而行的论断放在整个事件当中,可以更好地理解本文第一节所阐述的内容。

质言之: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更好地教育国民,而非不加取舍地保护被害人,甚至偏袒被害人。形式公平纵然需要实质公平来衡平,也不代表只要是受害者就一定占更多的理——也许在朴素道德和朴素正义上确实有理,但“弱者有理”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实是两个模子出来的一种东西

换言之:当司法机关顺从舆论作出判决(如药家鑫案和红色娘子军版权纠纷案)我们说这是舆论影响司法,当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不顾及舆论(如许霆案一审)我们又说这是司法不民主不顾及公民情感。司法机关如何断案成为两难抉择,这个问题的根源究竟在道德与法律的抉择?还是在国民太过双标?这留给诸君自行判断,本文不作赘述。

法律不是坏人的保护伞,也别指望法律是好人的避风港。你不能既说法律必须居间,又指责法律不顾良善。

法律普遍规训正常的成年人保持正常,法律普遍惩罚正常的成年人固执愚蠢。

第一,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也应当了解其他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

第二,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理解自己所做出的同意和许可,应当具备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的能力;

第三,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在遭遇侵害时及时规避并寻求合理的救济措施。

我痛惜包丽的遭遇,更惋惜包丽有自救的机会而弃之如敝屣。不论出于什么心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法律上都只能推定为“被害人承诺”和“当事人损害自认”,这不是我刻意抬杠,而是客观事实如此

当牟林翰试图打压她的人格尊严时,她有选择离开的机会;当牟林翰要求她拍裸照时,她有拒绝的机会;当牟林翰试图用裸照做威胁时,她有选择报警的机会。她选择一味忍让、担忧,不顾及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底线,扔掉一个成年人应有的理性。

也许你会说她是被牟林翰精神控制才扔掉理性的,也许你会说她心理脆弱,这些辩护在法律意义上都不足以为她开脱,因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心智健全(况且被害人身为北大法律系高材生),而保持理性、守住底线、自我保护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尽的义务

事件的最终结局令人遗憾,被害人崩溃自杀、加害人逍遥法外。而更令人警醒的,则是加害人之所以逍遥法外是因为被害人放弃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保护自己。本文的态度很明确,希望所有人都可以担负起保护自己的义务,不要让悲剧重现。至于现存的女性被害人普遍的社会性困扰,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简单说明一个态度,合理权利需要有效的伸张,而伸张合理权利本身就是履行自我保护义务的一种体现。

不要害怕伸张合理权利会受到他人的指责,因为有错的不是伸张权利的人,而是指责他人伸张权利的人。

至于网上针对牟林翰的诸多道德批判和天罚论等诅咒,本文不加赘述,谨在致哀受害者的同时表明“正义不死”的态度。


好玩家与坏玩家——S&M游戏与不良PUA

简单介绍一下S&M游戏:

心理学解释上类似一种性欲倒错,S作为施虐者从施虐控制中寻求满足,M则作为受虐者从肉体和精神上的受虐中感受满足,两人互相配合以施虐和受虐彼此填补需求。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将S&M游戏过分妖魔化其实并不恰当,与其说这是一种非道德行为,不如将其视作成人情趣。

但不得不承认部分已成气候的S&M亚文化圈涉足灰色领域,其间不乏违背道德、法律的事情——包括婚外情、约炮、照片威胁、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以及精神洗脑后的诈骗、骗奸(这其实是不良PUA,并非S&M)等。

与其说这是亚文化圈自身的问题,不如说任何一个文化圈层都潜在这样的灰色领域。每一个文化圈层都有规矩,同样的,每一个文化圈层都有不守规矩的人。越过这个规矩,轻则受到所在文化圈层的排挤,重则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作本文之前,笔者简单研究了S&M亚文化圈,并得到了以下信息——

1.S&M文化圈的基本原则是成年、私密、自愿、尊重;

2.S&M的互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两人商议好的游戏项目,不可强迫;

3.S&M的互动过程必须保证安全、愉悦、私密;

4.S&M互动过程中会商议一个“安全词”(safe words)作为游戏终止的信号。

综合来看,纯正的S&M文化圈与世界范围内其他的性文化圈类似,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部分游戏项目(言语侮辱、轻微的鞭打等,参照电影《五十度灰》)类似于合同契约,或者说,类似于被害人承诺。这种承诺是法律允许的,而作出承诺的人也理应被推断为是有基本判断能力并可以履行基本自我保护义务的正常的成年人。

如何理解?——法律不会干涉你情我愿的事情,除非参与人的承诺超过基本理性可以调控的范畴(重伤及死亡的被害人承诺无效)或者参与人的行为越过了合同约定好的界限。——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要求着参与游戏的人:第一,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第二,必须自愿作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承诺;第三,考虑清楚决定的后果和风险

法律紧接着的规训意义则体现在当参与人双方产生纠纷时,在被害方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会自动推断被害人实际符合上述三个要件。

至于精神洗脑和精神控制(非S&M,而是PUA),从司法角度,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且没有造成极其严重的结果(如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等),都会被直接推定为上述三个条件已经满足。为什么?因为作为游戏的参与人,必须在参与游戏之前先行估算风险并进行风险预防,不管另一个参与者是心理学大师还是精神科医师,在法律面前,当事人只是正常的成年人。

一个成年人在作出决定时放弃风险预估冒失决定,是第一个错;遇到伤害时不及时止损并积极寻求合法救济途径,是第二个错误。

你不能说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犯罪是因为被传销头目精神控制,你同样不能说成年人承诺的互动中被害方受到伤害是因为被另一方精神洗脑,除非被害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具备正常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否则法律会自行推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结论以惩罚被害方不履行自我保护义务(无救济)。

成年人的游戏总得带点奇怪的样貌和色彩,但只要你情我愿、保持私密、不触犯法律,就没有什么多余的阻碍和问题。因此某些道德批判家非要说某些情趣游戏有悖人伦情感,然后把别人的私密拿出来公开“处刑”,或许才是触碰不要多管闲事的金科玉律以及涉嫌违法犯罪。

不良PUA和S&M亚文化圈的本质区别在于——S&M亚文化圈的参与双方都是知情的,而不良PUA是单方知情。简单点说,不良PUA从头到尾就是一场诈骗

这里需要解释一个概念,前述精神控制和精神洗脑确是未经承诺的诈骗行为,但在这种诈骗互动的过程中,法律要求被害人作出最起码的规避,不主动规避或不主动寻求救济甚至默认、忍受就相当于承诺接受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伤害。

而这正是不良PUA为什么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所在。

行文至此,不得不再次强调——不要把自己的合法权利委托给法律的主动和他人的自觉,杜绝不良结果的发生,只能率先从自身做起,承担起一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不保护不自救的人。


结语

有一些人很坏,把权利自由天天挂在嘴边,但凡有点事情就要振臂高呼,却只教给别人享受权利,不告诉别人权利是有代价的。

而有一些人更坏,肆意歪曲犯罪学被害人原因论,以抹黑被害人为乐趣,以指责被害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为恶趣,为却几无可能说出被害人存在的问题。

很不幸,在北大PUA事件中,这两类人在舆论中大放厥词、肆无忌惮。

大道理谁都会说,而猥琐的论调谁都忍不住偷看一二,这些东西除了引发一场场毫无意义的口水仗,满足一批又一批无聊键盘侠的倾诉欲,对一起事件所带来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没有任何作用。

一起悲剧发生了,我们需要认真看一看悲剧为什么发生,然后说一说怎么让悲剧不再发生。

只可惜,在网络和舆论上,我看到更多的是一群人煞有介事地感叹“看!悲剧又发生了!”,然后立马就出现阵营对峙和不断升级的谩骂。

正如韩国n号房事件发生之后,国内舆论立马就被带成性别对立的节奏,这令我疑惑,因为n号房事件并非性别对立,而是人与犯罪的对立。

抓不住重点,如何解决问题?愿诸君多多思考。

北大PUA事件,暂时落幕,但远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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