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门自开创以来,就有自己的主旨和会规。
天地会时,“反清复明”是为主旨,“誓”、“则”、“刑”、“禁”等是为会规。
只不过,天地会组织庞大松散,每一山堂,又有本堂规矩,亦可以视环境及需求而定,其情形并不一律。
此后,天地会遭遇起义失败和发展挫折,改组成洪门,会规逐渐明晰。
所谓身入洪门,即为洪姓,天下洪门中人,或为父兄、或为师徒、或为子弟、或为姊妹……。会党众多,遍布各省乃至海外,秘密结社,组织会党,自然少不了规矩。
金庸先生在《鹿鼎记》中就天地会的会规,倒是演义了不少。韦小宝进天地会时,陈近南曾说:斩过鸡头,烧过黄纸,歃血为盟之后,韦小宝你就是我天地会的兄弟,暂时编入青木堂。我们有十大会规,二十大守则,三十大戒条,八十小戒条,如果犯了其中一条的话,就算你是我的徒弟,也要身受九九八十一刀而死……如此看来,天地会的规矩是异常严格的。
现实中,洪门发展到清末,会规已有了成文的条款。各处山堂以及旗下衍生的哥老会(川蜀湘鄂地方帮会)、 道友会(青红帮前身)、江湖团(盗匪丐窃为主),无论天南地北,国内海外,通常采用“十条十款”为主,“誓”、“则”、“刑”、“禁”为辅的会规。
自本文开始,介绍光绪时期,洪门的通用会规,先讲“十条禁文”。
洪门·十禁
第一禁,兄弟之妻室必须务正,有妻室即不宜贪色。如妻室不务正业者,刵其两耳;如贪色者,处以死刑。
第二禁,兄弟之父母死后,无力埋葬,告贷于兄弟者,无论何人,不能抗拒;抗拒者,刵其两耳。再拒者,再加重刑。
第三禁,兄弟诉说穷乏而借贷者,不能拒绝。若悔辱之,或严拒之者,刵其两耳;再拒则再加重。
第四禁,兄弟至赌博场,不可故意令其输钱或私行骗取,犯者鞭笞一百八。
第五禁,自入洪门以后,不可私将会章给与外人,犯者处死。
第六禁,兄弟营谋事业,或有所营运于国外,因而封寄钱财寄文书者,不可私用之或骗取之,犯者刵两耳。
第七禁,兄弟与外人争斗而来告知,必当赴援;诈为不知而不赴援者,鞭笞一百八。
第八禁,如洪门之后,恃自己之尊大,而侮蔑贱者,恃自己之强盛而凌虐弱者,刵两耳,并加鞭笞七十二。
第九禁,兄弟遭遇厄运,必当贷以金钱,惟借者不可不还。若恃强硬借,不思归还者,鞭笞一百八。
第十禁,兄弟危急时,或遭官吏之悬赏而被捕缚,告知后不可不救。不可诈托不知而规避,违者鞭笞一百八。
就“十禁”而言,基本都是“江湖义气”的规矩,诸如父母亡故、兄弟遇难、钱财事务、相互援手等。其中处以极刑,也就两条:将会章给与外人,贪色至妻室不正。可见洪门中人,于内重在家庭,于外重在会党,都是放在首要位置的。
其余禁令,主要为刵耳和鞭笞,只不过量刑不同而已。
……
PS:后续介绍洪门“十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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