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互相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07年8月30日通过,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适用于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行为。
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对此是允许的。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另外行政垄断是针对经济垄断的相对概念而言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是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广义的概念还应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主体-经营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假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是指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抽查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相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流通消费过程负有程度不同的责任,违法责任追责遵循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生产者严格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产品责任可依法追偿。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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