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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区别

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区别

作者: 辰谨和 | 来源:发表于2018-09-27 21:44 被阅读0次

    关于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区别

    一、股东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的股东组成的一个机构。用最浅显的话说:就是给公司掏了钱的人组成的一个机构。他们掏了钱,就肯定会觉得公司是自己的,那么遇到意见不一样的时候怎么办呢?最简单也最直接的办法:投票!投票的原则也很暴力:谁掏的钱多谁说了算!用比较专业的话来说就是:这个投票并不是按照人来算的,而是按照股份来算的。在这里面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数字,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公司假如要修改章程,那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才可以。换句话说,假如你占有公司80%的股份,那么你说要改公司章程,OK!只要你同意了,那就OK;假如你占有公司30%的股份,那么你需要联合剩下37%股份的人(三分之二约为67%),如果同意了,那么你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当然了,除了修改公司章程这种非常重大的事情之外,其他的事情只要50%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了。

    二、董事会----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

    很多时候,公司的股东都不在一个地方,开个会不太方便。那么怎么办呢?那就由股东们挑选一些人组成一个机构---董事会,处理日常的一些决策。董事会是有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一般董事都不是终身制,有固定的任期,一般是三年。有一条规则比较重要: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董事职务。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董事会成员。

    三、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董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注:是在股东会制定的方针和投资计划基础上做的落实)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经理(高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六、监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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