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因事出差,在出租车内听到因涉嫌职务犯罪的许超凡被引渡回国的消息,起初我并没有留意,因为在十八大以来这样的消息太多了,多的使人麻木。可是许超凡在叙述自己在国外潜逃所受遭遇时,他讲话的语气引起了我的注意,其态度仍旧像在职时期的工作报告,讲话中透着一种怪异的自信,并无半点愧疚之感,和我们电视上常见的嫌疑人态度截然不同。
好奇心使我非常想了解该案的过程,许超凡到底是何许人也?一查才知道,许超凡系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涉嫌贪污挪用资金4.85亿美元,2001年其外逃美国。许超凡案侦查工作长达17年之久,其被遣返是我国在发达国家异地追诉、异地服刑后强制遣返重要职务犯罪摊贩的第一起成功案例。
贪官为何都喜欢逃往国外,因为根据法律的属地管辖原则,我国的法律对境外没有管辖权。司法裁判权力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象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强调清末列强在我国的“领事裁判权”是丧权辱国行为的依据。现代通用国际法原则,干涉内政是不允许的。而为了有效的惩治犯罪,使其得到法律该有的惩罚,只能通过国家之间外交手段或者利用他国法律来惩治违法者,常用的外交手段就是“引渡”。
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已经好久没有接触了,平时的工作也用不到这方面的知识,正好借这个案件复习一下。在国际法上,引渡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2、罪名特定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最为重要的就是前两个原则,被引渡人的行为在其本国和所在国都认为是犯罪,本国必须以引渡时所持的罪名审判或惩处。贪官正是利用引渡的规则逃避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在国内是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可能就会变身“政治犯”要求政治庇护,使其犯罪行为得到追诉的过程变得很漫长。这也就是为何“许超凡”案件能够拖的如此之久,而且还是在我国和美国政府之间有《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记得岳王庙的后面有一块石碑,上刻“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而纵观我国历史能做到的又有几人?廉政一直是永恒不变的话题,既然引渡制度有弊端,最终还得完善我们自身的监督体制,增加官员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减少外逃的几率。
许超凡被押解回国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