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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笔记(2)因案而定的访问主题

《犯罪现场勘查》笔记(2)因案而定的访问主题

作者: 天台山人 | 来源:发表于2021-11-21 22:39 被阅读0次

    一.盗窃案应围绕被盗窃现场及被盗窃财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访问.

    1.发现盗窃的情况: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被盗的以及发现的详细经过;现场门窗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物品的陈设情况。

    2.现场变得情况。

    3.被盗财物的情况。

    4.被盗财物的保管情况:何人在何时将财物放在何地被盗,知道这一情况的还有哪些人,最后一次见到被盗财物的视角;什么人负责保管现场门柜的钥匙或曾经保管过现场门柜的钥匙,钥匙是随身携带还是存放某处,是否还有他人知道存放钥匙的地方;放置失物的房门、器具是否加锁;财物的保管制度、值班制度,有无报警设施以及警报设施的开启状况等。

    二.杀人案件应围绕被害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访问,如被害人未死亡,对被害经过和凶手体貌特征应着重访问。

    1.发现案件的情况:何人、何时在何地发现尸体的,尸体的位置、姿势、状态;发现尸体后是否挪动、移动过尸体,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当时现场的情况怎样;何人在发现后到过现场,并触动了现场的物品或移动了尸体,触动或移动的情况怎样,原因是什么。

    2.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思想品德、政治态度、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平素为人;同哪些人经常接触;本人与家庭成员间、本人和家庭成员与他人之间有无矛盾冲突、瓜葛纠纷,有无奸情或私仇积怨,产生矛盾的视角、起因、经过等;被害人的性格、生前兴趣、嗜好、痼弊、生活习惯;有无偷盗、拐骗、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何时携带何物品外出,同何人外出;被害人死前有无反常表现;其身体有无生理缺陷、疾病或严重伤残;生前有无悲观厌世扥个自杀因素和迹象。

    3.群众反映。

    4.询问未死亡被害人的主要内容:被害人本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遇害经过;与凶手是否相识,相识的询问姓名、住址等,不相识的问体貌特征、逃跑方向、乘坐的交通工具;搏斗中凶手是否受伤、受伤的部位、轻重程度等。

    其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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