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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区滞留集装箱货物之处理

海关监管区滞留集装箱货物之处理

作者: Pugliashow | 来源:发表于2017-04-08 06:18 被阅读0次

    文字:刘达芳、陈越 (德恒律师事务所)

    编辑:Pugliashow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于此,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在我国的一些港口,会出现一部分集装箱长期滞留海关监管区的现象。集装箱滞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货物托运人已向海关申报出口,但在装船前承运人又得到通知不再装船,而托运人并未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二是承运人已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收货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海关没有放行。无论何种情形,这些集装箱和货物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承运人无法自行取回。日积月累,滞留集装箱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承运人、港口、海关等相关各方的棘手问题。

    一、滞留集装箱货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这些滞留在港口海关监管区的集装箱货物给相关各方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引起了许多纠纷:对于货物所有人或者收发货人,其面临着巨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仓储费、合同违约的索赔等损失;对于承运人,其面临的是港口方面的仓储支出及集装箱的周转负担增加等问题,如果集装箱是承运人租赁而来,那么还需负担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对于港口仓储方面,虽然账面上的仓储费用不断增加,但由于这些集装箱长期滞留,最终如何解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保证实现其全部债权,同时还会面临场地被大量占用、可使用场地逐渐减少的问题;对于海关等管理方,则面临来自港口、航运业、社会以及管理层的多方压力,迫切希望管理方尽快处理这些滞留集装箱货物。

    二、集装箱货物滞留海关监管区成因

           造成这些集装箱货物长期无人申报进口或出口而滞留海关监管区的原因多种多样,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贸易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统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承运人误卸;买卖双方因质量、数量、价格等争议长期僵持无法解决;因权属争议、债务纠纷等原因遭司法查封;货物本身因违反国家禁限规定被海关等部门立案调查或货主隐匿等。其中,买卖双方的争议包括需要等待第三方检验或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等情况。在争议解决前,如果一方选择不报关进口或者停止装运出口,货物就可能滞留在海关监管区内。

          货物本身违反禁限规定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因为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化,使货物成为被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也可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隐瞒货物实情,但是在实际装运或者申报进口前又由于害怕被海关查获而将货物弃之不顾。例如某海关就曾在一个滞留的集装箱中查获大批烟花爆竹,鉴于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将其强制处理。而一旦海关发现这些货物违反禁限规定或者涉及伪报瞒报,必然会展开调查。如果案情复杂或者相关当事人难以到案,导致相关程序进展缓慢,货物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一同滞留就在所难免了。

          与此类似的是一些需要许可证或者配额才能进出口的货物,由于进出口人没有办理或者获得相关许可证或配额,货物无法进出口,而货物已经托运,并经承运人向海关申报后运抵海关监管区。这时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下,承运人不能擅自处理,若进出口人不去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就只能滞留在海关监管区了。

           此外,还有一些货物长期处于无人认领状态,其中有些是由于货物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沟通不畅或者收货人管理问题,货物到港后收货人不知道,一直没有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也有一些是货物从国外退回,收货人损失较大,感到向海关申报退运手续不熟悉或者比较麻烦,或者货物运费等各项费用已经接近或者超过货物本身价值,因而主动弃货,造成无人申报进口并导致装货的集装箱长期滞留海关监管区。

    三、对滞留海关监管区集装箱货物的处理

           对滞留海关监管区集装箱货物的处理包括海关提取变卖、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和各方协调解决等途径。前两种解决途径具有结果较易预估的优点,但是也存在耗时较长,各方投入精力、成本较高的缺点,而各方协调解决不失为较理想的解决途径。

           按照海关法律规定,对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或者误卸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税款、相关仓储、拍卖等费用后,如有剩余,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领回,超过一年的,上缴国库。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进口货物,对出口货物能否参照适用,法律没有规定。而且,抛开货物所有人、收发货人遭受的损失不论,仅就海关方面而言,由于近年处理程序越来越规范和透明,相关变卖需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拍卖行拍卖。作为商业企业的拍卖行,对不同的货物其拍卖动力不同,在拍卖安排上难免挑肥拣瘦。因此即使进入超期未报的处理程序,何时能够拍卖仍未可知,承运人、集装箱经营人、仓储方等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如果是一些不适宜拍卖的货物,例如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超过产品保质期或者未按照我国安全标准生产的货物,就需要海关做销毁等处理。但是海关本身并无此方面预算,其处理往往会延宕多时,所以这种方式对于相关各方而言效益不佳。

           通过诉讼解决,其裁判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易为各方接受。但是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各个阶段的时限规定难以规避,造成承运人、集装箱经营人等在诉讼阶段各种损失仍然在持续扩大,最终能否全部通过诉讼挽回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诉讼解决在效率上的缺陷比较明显。

           各方协商解决相对于前两种途径具有兼顾各方利益和高效的优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及时清理滞留积压在港口海关监管区内的集装箱货物,海关等管理部门也乐见其成。笔者近期就参与并促成了两批涉及一百多个集装箱货物的清理。在海关的大力支持下,这些滞留集装箱货物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为各方减少了损失。实践证明,涉事各方对协商解决都有动力和期待,只要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滞留海关监管区集装箱的问题不仅能够解决,而且其圆满程度还会超出各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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