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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1——大事,不可不察也

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1——大事,不可不察也

作者: 郭冬平 | 来源:发表于2019-04-06 20:20 被阅读2次

    《孙子兵法》第一篇《始计篇》。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思想重视——大事,不可不察——“预算思维方法”

    孙子开篇即直入主题:“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作为律师要说的是,无论是诉讼,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非诉行为,对于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是“大事”,都“不可不察也”。——也就是说,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自己的诉讼和非诉行为,并做到“不可不察也”,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给当事人第一个重要的提示。

    篇末,孙子说,“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由此,可见,全篇从开始到篇尾,孙子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要“察”,要“算”。只有算了,才能知“胜负”。

    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学会“预算”,对于一个案子的走向,经过“预算”做出合理的预测和估计,这不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思维。律师要尽可能避免“知不可为而为之”,更要避免“不知可为或不可为而为之”。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预算思维方法”。即要养成一种开始就对一件事情进行预先计算的思维习惯。——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思维方法和习惯。

    二、如何察——分不同角度来察,最终汇总得出结论——“要素分析思维方法”

    孙子在如何察的问题上,提出了“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从“道、天、地、将、法”这五个方面来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并提出了考察的标准“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并以此来“知胜负矣”。

    这种精炼的分不同角度考虑问题并最后汇总得出结论的科学思维方法对我们非常重要。

    这里我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做一简要的展开。作为原告方的律师,在起诉前,应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管辖法院、时效等实体和程序等各个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帮助当事人完善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策略,在诉前给当事人以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是否诉讼、如何诉讼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

    ——仗打不打,孙子告诉我们,要先算计,要知胜负才能打。

    ——官司打不打,当事人应该听听律师的全面分析,那种上来就要求律师按自己要求写诉状,并要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的想法,不仅不科学,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任。

    作为律师,经过不同角度的全面分析,得出详细的诉讼风险及诉讼策略,这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帮助。——这其实才是律师价值的最大所在。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要素分析思维方法”。即要分析一件事情的可行性,要从不同要素进行分析,最后综合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基础的思维方法和习惯。

    三、如何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合法权益——不可先传也——“创新性逆境思维方法”

    孙子兵法里提出“兵者,诡道也。”,并提出了各种“诡道”的方法,并最后得出“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的观点。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碰到一些看似死结的案件,即经过预算基本是死局的案件,但是,如果能换不同角度思考,也许能走出一条“柳暗花明”之路,这也是“疑难案件”的处理思路,因此,律师要学会多角度思维,学会“想人之所未想”,这样才能维护身处逆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创新性逆境思维方法”。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往往都是身处逆境,尤其需要律师开拓思维,在充分告知诉讼风险后,得出一个“逆境中求胜”的机会。——这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和习惯,也是考验一名律师能力的重要体现。

    最后,我要说的是,

    思维虽不可捉摸,但却处处可以体现。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每一名律师都非常重要。

    感谢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带来的思维的洗礼。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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