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看书,终于搞明白第三人撤销之诉,尤其是它和再审之间的关系,开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如果正好碰到再审,原则上再审优先,将三撤并入再审程序:一审再审,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二审再审,只调不判,调不成发回重审,也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上诉权。例外情况是,如果原审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再审已无意义,当然就是三撤程序优先。
民诉修订后,市检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挺有意思的。据称,开始,检察院建议起诉时自己的身份可以叫做“公诉人”,法院不同意,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公诉人”称谓高高在上,不合适。叫“原告”呢?检察院不同意,可怜兮兮的,无端卷入民事纠纷的感觉,于是最后想出来一个“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词。名称虽然好听,但是整个诉讼过程和普通民事诉讼毫无二致,市检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时,出席审判的还是一审检察院。只不过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省检可以派员参加。
可以参加,当然也可以不参加。哈哈。
等等,菜鸟不明白了,啥叫“检察一体化”?赶紧百度。
定义如下:
所谓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指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通过其上级检察官的指挥、监督。形成统一有序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检察事务。检察官个人的职务行为,对其他检察官同样有效。具体来说,有两层基本的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通俗地讲,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领导仅仅是业务上的。在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如此,在一个检察院内部也是如此。
渊源和原由:
检察一体化这个概念最先出现在日本,是人们对检察体制上命下从的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统一,由每个作为独立机关的检察官组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上级对下级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转移权、代理权等。
检察官及检察权在组织及机能上也具有了行政与司法的双重特征,这也就必然需要检察权对外必须独立。对内必须一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上普遍实行检察一体原则。从世界范围内看,检察权的相对独立已经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以前背书时,总是死记硬背法院和检察院,哪个是领导,哪个是指导。如果那时就明白有“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哪里需要强记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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