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夫妻共债系列节目中,关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夫妻一方偿还夫妻共债,另一方是否还需要还钱的相关问题。
北京离婚律师王丽: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能不还钱吗?_腾讯视频
案例回顾
举个例子,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丈夫净身出户,夫妻共同债务一百万元,由丈夫一个人来承担。在离婚后,债权人找到了丈夫,要求丈夫来偿还这个借款。丈夫说我没有钱,妻子这个时候也认为,我们已经在离婚协议里边,约定的很清楚。这个夫妻共债的一百万元,应当由丈夫来承担,与我无关。这对夫妻,这个时候可能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规避这一百万元的债务。但实际上,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是没有用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所以说,只要是夫妻共债,那么夫妻双方,就逃不了要偿还债务的这个义务。
王丽律师离婚协议中对还款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来偿还夫妻共债的情况,是否有效呢,对于夫妻之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债由一方来承担,这样的内容,本身是有效的,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样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当然也不能对抗债权人。虽然说这样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夫妻之间确实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他可以向另外一方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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