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锣鼓听声,说话听音,“两高”公布了这样一个“不仅……而且”的司法政策,有何深意?
一年多前,天津摆“玩具枪”射击摊的老太赵春华,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时舆论哗然,最终二审被改判为缓刑。之前18岁的青年刘大蔚,因为从台湾买家那里买了多只仿真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为什么明明是一把普通人都认为人畜无害的玩具枪,却被认定为真枪,并被追究重刑呢?
根子还在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技术上,玩具枪太容易被定为“真枪”,定罪处刑上却没对玩具枪做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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