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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律师:参保不足24小时即受伤 员工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东莞工伤律师:参保不足24小时即受伤 员工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 沃土律所 | 来源:发表于2020-01-02 14:54 被阅读0次

    编辑同志:

      我在入职一家公司后的第20天下午,公司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谁知次日上午,我即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是,当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应待遇时,却被告知:因我从参加保险到事发不到一天即不满24小时,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赖菲菲

      赖菲菲读者: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规定只是说明“必须办”,而没有说明参保后的具体生效时间。因此,许多地方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次日的计算是以0时为分界线,而非要达到足额的24个小时。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就上述规定中“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为:《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工伤的具体发生时间为分界线,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费用都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的范围。正因为你的工伤发生在缴纳工伤保险之后,虽然时隔仅仅一天,你的医药费用也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沃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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