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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政体对君权的限制

历史上的政体对君权的限制

作者: 十日十月Freddie | 来源:发表于2020-12-07 07:48 被阅读0次

      历史上的政体,至少有五点可以说明过去的君权的限制,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国有大业,取决于群议,是几千年来一贯的制度。春秋时子产为郑国执政,办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乡校里纷纷议论,有人劝子产毁乡校,子产说,不必,让他们在那里议论吧,他们的批评可以作为我施政的参考。秦汉以来,议成为政府解决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国有大事的时候,君主并不先有成见,却把这事交给廷议。廷议的人员包括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下级官,如议郎、博士以及贤良文学。谁都可以发表意见,即使这意见恰好和政府当局相反,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也可以不厌其详地反复辩论。辩论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榷酤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于是政府当局以桑弘羊为主和贤良文学互相诘难,词辩云涌,当局几为贤良文学所屈,于是诏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宣帝时桓宽推衍其议为《盐铁论》十六篇。又如汉元帝时珠崖郡数反,元帝和当局已议定,发大军征讨,待诏贾捐之上疏独以为当罢郡,不必发军。奏上后,帝以问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为当罢,御史大夫以为当击,帝卒用捐之议,罢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两制侍从诸臣集议,明代之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诸臣集议,清代之王大臣会议,虽然与议的人选和资格的限制,各朝不尽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见或成见独断国家大政,却是历朝一贯相承的。

      封驳制度概括地说,可以分作两部分。汉武帝以前,丞相专决国事,权力极大,在丞相职权以内所应做的事,虽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武帝以后,丞相名存职废,光武帝委政尚书,政归台阁,魏以中书典机密,六朝则侍中掌禁令,逐渐衍变为隋唐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制度。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有中书舍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草。在这种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时,富弼为中书舍人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凡百司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其有不便者,涂篡而奏还,谓之涂归。著例是唐李藩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却之,吏惊请联他纸,藩曰,联纸是牒,岂得云批敕耶。这制度规定君主所发命令,得经过两次审查,第一次是中书省专主起草的中书舍人,他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签名副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罢论。这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查。如两省官都能称职,坚定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从唐到明这制度始终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这个时期内君权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为现代法西斯国家所接受。

      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文法,即历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种是不成文法,即习惯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传统属之。两者都可以纲纪政事,维持国本,凡是贤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个人的感情来破坏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然后利用君主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著例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在帝旁有怠慢之礼,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罢朝,坐府中檄召通到丞相府,不来且斩。通求救于帝,帝令诣嘉,免冠顿首徒跣谢。嘉谓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吏今行斩之,通顿首,首尽出血不解。文帝预料丞相已把他困辱够了,才遣使向丞相说情,说这是我的弄臣,请你特赦他。邓通回去见皇帝,哭着说丞相几杀臣。又如宋太祖时有群臣当迁官,太祖素恶其人不与,宰相赵普坚以为请,太祖怒曰,朕固不为迁官,卿若之何!普曰,刑以惩恶,赏以酬功,古今通道也,且刑赏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岂得以喜怒专之。太祖怒甚起,普亦随之,太祖入宫,普立于宫门口,久久不去,太祖卒从之。又如明太祖时定制,凡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驸马都尉欧阳伦以贩私茶依法赐死(伦妻安庆公主为马皇后所生)。类似的传统的守法精神,因历代君主的个性和教养不同,或由于自觉,或由于被动,都认为守法是做君主的应有的德行,君主如不守法,则政治即失常轨,臣下无所准绳,亡国之祸,跷足可待。

      为了使君主不做错事,能够守法,历朝又有台谏制度。一是御史台,主要的职务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但在有的时代,御史亦得言事。谏是谏官,有谏议大夫左右拾遗、补阙及司谏正言等官,分属中书、门下两省(元废门下,谏职并入中书;明废中书,以谏职归给事中兼领)。台谏以直陈主失、尽言直谏为职业。批龙鳞,捋虎须,如沉默不言,便为失职。史记唐太宗爱子吴王恪好畋猎,损居人田苗,侍御史柳范奏弹之。太宗因谓侍臣曰:“长史权万纪事吾儿,不能匡正,罪当死。”范进曰:“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谏止畋猎,岂可独坐万纪乎?”又如魏徵事太宗,直言无所避。若谏取已受聘女,谏在层观望昭陵,谏怠于受谏,谏作疏前宫,太宗无不曲意听从,肇成贞观之治。宋代言官气焰最盛,大至国家政事,小至君主私事,无不过问。包拯论事仁宗前,说得高兴,唾沫四飞,仁宗回宫告诉妃嫔说,被包拯唾了一面。言官以进言纠箴为尽职,人君以受言改过为美德,这制度对于君主政体的贡献可以说是很大。

      两汉以来,政治上又形成了敬天法祖的信条,敬天是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在“天人合一”的政治哲学观点上,敬天的所以育人治国。法祖是法祖宗成宪,大抵开国君主的施为,因时制宜,着重在安全秩序下保持和平生活。后世君主,如不能有新的发展,便应该保守祖宗成业,不使失坠。这一信条,从积极方面说,固然是近千年来我民族颓弱落后的主因,但从消极方面说,过去的台谏官却利用以劝告非常态的君主,使其安分,使其不做意外的过举。因为在理论上君主是最高的主宰,只能抬出祖宗,抬出比人君更高的天来教训他,才能措议,说得动听。此类的例子不可胜举,例如某地闹水灾或旱灾,言官便说据五行水是什么,火是什么,其灾之所以成是因为女谒太盛,或土木太侈,或奸臣害政,君主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办法斥去女谒,罢营土木,驱诛奸臣,发赈救民。消极的应该避殿、减膳、停乐、素服,下诏引咎求直言以应天变。好在大大小小的灾异,每年各地总有一些,言官总不愁无材料利用,来批评君主和政府,再不然便引用祖宗成宪或教训,某事非祖宗时所曾行,某事则曾行于祖宗时,要求君主之改正或奉行。君主的意志在这信条下,多多少少为天与祖宗所束缚,不敢做逆天或破坏祖宗成宪的事。两千年来只有一个王安石,他敢说“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除他以外,谁都不敢说这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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