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协同力吴桂昌,致力于通过财税筹划提升企业家家庭幸福力。今天是2019年3月9日,是每天一篇文章第580篇
今天是阿昌讲个人所得税主题第50篇
【案例】2018年10月31日,厦门某上市公司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王先生在该计划中获得了10000股股票的期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王先生可以以8元的价格在一年以后(2019年10月31日)购买10000股该公司股票。2019年10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18元,2020年2月2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5元,当天王先生以8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00股股票。请计算王先生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解析】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再行权时,在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如果在行权日之前把股票期权转让,那么净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节税方案】
节税前:
王先生在2020年2月21日行权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5-8)*10000=27万元。
由于王先生持有期权的期间为16个月,按照规定月份为12个月,
应纳税额=[(270000/12)*20%-1410]*12=37080元
节税后:
如果王先生在2019年10月31日行权,则王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8-8=10万元
其应纳税额为:[(100000/12)*10%-210]*12=7480元。
然后王先生在2010年2月21日将股票转让,获得的财产所得170000元,该股票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纳税筹划,王先生减轻税负金额:37080-7480=29600元 减轻税负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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