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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测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作者: 杨铖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8-11-11 20:58 被阅读0次

    测谎,大家应该都在电视或者电影上看到过吧。疑难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侦查机关挖地三尺都找不到证据,很有可能不得不依赖这一技术手段。其实,早在20世纪初,现代测谎技术就在犯罪调查领域有了应用。

    那么请问,测谎所得的结果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指出: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于测谎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态度:可以作为辅助、不得作为证据。

    进入21世纪,测谎结论已经开始在民商事审判中使用——

    如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03年在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时,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法院最终参考测试结果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同年,山东省莒县法院审结的“原告赵宝学与被告王连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也依法采信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作的心理测试报告,作出判决。

    尽管测谎结论已开始在民商事审判中使用,但法庭一般比较谨慎,把自愿性作为采纳测谎结论的标准,即只有在双方均自愿接受测谎的情况下,测谎结论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否则违反“反对自证其罪”的原则。浙江法院走在前面。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进行测谎测试的诉讼契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从实践来看,已有法院对测谎申请并不拘泥于双方自愿,开始区别情况予以准许。如2017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百万借款案,被告费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这笔钱已经归还,且已经收回了出具的借条。后发现收回的借条系彩色复印件,被告申请测谎,但原告蔡某不同意接受测谎,法庭还是准予被告测谎申请。

    实际上学界大致也是同意最高检的意见:

    测谎结论与鉴定意见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测谎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换言之,测谎结论不具有证据资格,只能供法庭认证参考用。如果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证据种类,这恐怕是现行法所不允许的。

    总体看来,在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使用测谎技术、并有可能根据测谎结论进行审判;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则只能作为参考了。

    参考: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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