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所以,小伙伴们,在职期间要按时缴纳医保哦,因为退休时要达到年限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好了,我是分割线,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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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费用缴纳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1-1 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目前,缴费基数上限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即25401元/月。
1-3 工资基数申报
单位应按时(一般在每年6-7月,详见社保机构通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4 费用缴纳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账户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2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比例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上面的存折,北京的小伙伴们应该是很熟悉的,里面按月汇入的钱就是上面提到的个人账户的部分了。可以办理一张关联银行卡,之后钱就会打到银行卡里了~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2支付&不支付的情况
2-1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所以,千万不要想不开哦,自残很危险、就医需自付~~~
五、关于标准与限额1起付标准与最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2费用比例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2-1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2-2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2-3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其中,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2-4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结算方式: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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