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对倒签劳动合同,大多数省市认为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相差的时间,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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