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第十八章,“金刚宝杵卫帝释 雕篆石碣敲头陀”,谈了小桂子去五台山清凉寺劝顺治爷回宫的故事。
一、缘起
(第十五回)康熙坐在桌前,提起笔来,给父皇写信,禀明自己不孝,直至此刻方知父皇尚在人世,心中欢喜逾恒,即日便上山来,恭迎圣驾回宫,重理万民,而儿子亦得重接亲颜。写得几行字,忽想:“这封信要是落入了旁人手中,那可大大不妥。小桂子倘若给人擒获或者杀死,这信就给人搜去了。”
他拿起了那页写了半张的信纸,在烛火上烧了,又提笔写道:“敕令御前侍卫副总管钦赐穿黄马褂韦小宝前赴五台山一带公干,各省文武官员受命调遣,钦此。”
写毕,盖了御宝,交给韦小宝,笑道:“我封了你一个官儿,你瞧瞧是什么。”
从这段,我们可以分析出一点基本法律事实。从心理动机上来讲,康熙他是盼父子团聚,希望顺治爷还俗。从人物关系上分析,康熙是“主谋”,小桂子是“胁从犯”,那天小桂子给康熙说那些密事(顺治爷还活着)时是准备逃走的(他是绝对不想走这遭的,绝非此一时彼一时呀)。从人物身份上来分析,他们俩都是“国家干部”。
刑法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自由权罪”,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自由的内容是,信教的自由与不信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教的自由,进行正当宗教活动的自由。
虽然顺治爷是康的父亲,但信教自由,更何况他是现任的一国之君,他也无权剥夺顺治爷的的宗教自由。当然了,康熙他是一个大孝子,他是派人劝顺治爷还俗,他并没有如下硬来。
二、缘流
一名黄衣上披着红色袈裟的喇嘛道:“我们打从青海来,奉了活佛之命,到中原公干,岂知有一名随从的小喇嘛给一个贼和尚拐走了,在清凉寺中藏了起来。方丈和尚,你快把我们这小喇嘛交出来,否则决不能跟你干休。”
澄光道:“这倒奇了。我们这里是禅宗青庙,跟西藏密宗素来没瓜葛。贵处走失了小喇嘛,何不到各处黄庙去问问?”
这个黄衣喇嘛,属于明显的搅局者。他的法律责任呢,属于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后面他直接在寺庙大打出手,对寺里财物造成了巨大损害、对人员均造成了巨大伤害。但由于他们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宗教界领导是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搅局者并没有指明他的宗教职位,他不一定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自由权(至少是破坏了别人宗教活动~清修的自由)。所以他至少构成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三、两难
韦小宝心道:“原来你认得顺治皇帝。”又想:“如此搜下去,定会将顺治皇帝找出来,他是小皇帝的父亲,我可得设法保护。”但对方人多势众,如何保护,却一点法子也想不出来。
澄光道:“这是本寺一位高僧坐关之所,已历七年,众位不可坏了他的清修。”
一名身材高大的喇嘛叫道:“干么不开门?多半是在这里了!”飞脚往门上踢去。
情势危险~
巴颜骂道:“死秃驴!”双手疾挺,十根手指都抓上了澄光左腿。澄光支持不住,倒下地来。皇甫阁接连数指,点了澄光的穴道。
巴颜哈哈大笑,右足踢向木门,喀喇一声,那门直飞了进去。巴颜笑道:“快出来罢,让大家瞧瞧是怎么一副模样。”
僧房中黑黝黝地,寂无声息。巴颜道:“把人给我揪出来。”两名喇嘛齐声答应,抢了进去。
所幸,小桂子带的双儿,武功极高,危难之间显身手~
皇甫阁忙伸手去抹开纸张,右手的劲力立时消了。此时莽和尚的金杵也已击向头顶。皇甫阁大骇,忙坐倒相避。双儿身在半空,不等落地,左足便即踢出,正中皇甫阁的太阳穴。他“啊哟”一声,向后摔倒。砰的一声,火星四溅,黄金杵击在地下,离他脑袋不过半尺。双儿右足落地,跟着夺过软鞭。
韦小宝大声喝采:“好功夫!”拔出匕首,抢上去指住皇甫阁左眼,喝道:“你叫手下人都出去,谁都不许进来!”
救人虽是好心,但于法这算什么性质?顺治爷看淡生死,类似“自杀”不乐别人参与营救,可小桂子他们又极力营救,他们这类似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究竟宗教自由、承诺可被杀的意思表示,可否被打破?
按照现有刑法的原理,这个可以被打破,因为法价值上优先顺序,生命高于秩序,生命权高于自由权。对于顺治爷类似等死的行为,可以推定他的同意,而保护更高的法价值,而打破清修秩序,打破对于生死的承诺,进行营救。
这在电视剧《人间至味是清欢》中,丁人间营救的那个程序员,也是同一个道理。自杀的承诺意识表示,在抢救生命的前提下,是可以违背的。
所以说,这个两难的问题,小桂子和双儿做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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