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主体间性:认识他人。我们把他人视作“主体”,构成人与世界的主体间性描述。但是,为什么必须是“他人”,而猫猫狗狗不行呢?这几乎又回到上一章的问题,为什么他人也是“自我”?作者当时的回答倾向于,这是我们的切身感受,我们就是知道,就是无法忽视,这似乎是一种人性的本能。而我倾向于认为,我们将与自己有类似“责任”的对象视作“自我”,而不应使用“感觉”这种标准划定方式。
在这里,作者似乎摆脱了“先验自我”那种复杂的神秘内含,用了更加实际的方式描述“他人”。那些与我们自己相像的,就是他人。也就是主体间性中其他主体。因为相像,因此我们可以用思考自己的方式思考他人,用自己理解意义的方式理解他人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将其视作“机器”。因此他人具有身体,也有心灵,有意识,可以与我们平等地交流。他们是对我永远缺席的“自我”,永远无法被根本地完全认识。
3-1当然,我依然认为这个看法是为了考虑“易读性”而产生的。我们视作“同类”的,在具体实践中,可不一定就是所有的“人”。如民事行为能力低的老人小孩,在集体中无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个体就不适合被视作同类。而有时,我们也会将猫猫狗狗,企业,国家进行拟人化理解,用“人的道理”来思考这些事物,这时我们似乎视它们为“同类”了。
4 作者还提到一个神秘的领域,本己性的领域。但却并未解释太多,只说其偏离了主体间性的维度,主张一种“私密的精神领域”。这本是胡塞尔的想法,但却受到许多争议,因为许多人认为“我们拥有的任何经验在原则上具有一种根本的公开性”,“几乎全部的经验都涉及他人心灵的维度,涉及可能与他人分享的某种意义,通过与他人对照而界定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认知都在原则上可以与他人比照。
但作者强调,我们也可以承认,个人的意识中确实有些极度私人性,对他人的感觉还没有开始发挥作用的部分。暂时不应完全排除。
但在我看来,作者的主张显而易见地正确。还是那个原因,我们最好警惕“原则上可以做到”,但是在可见的长时间内无法做到的承诺。我们脑中发生的事情的复杂程度,可能并非是语言能够完全表达的。再加上前面我主张的“不可说的思想”,也强调应当存在难以表达的思想。“意向性”如果被简单理解为“关于事物的判断”,那既然事物和判断是公开的,似乎思想也应该是公开的。但是,如果“意向性”被理解为意识有“关于”这个维度,那这个“关于”就可以是复杂多样的,而不仅仅是表现为语言的“判断”那么简单。不过,毕竟作者也为详细解释“本己性的领域”这一概念,这些观念也不过是我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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