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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人寿保险在传承中的优势和局限性

作者: 由东阁Allianz | 来源:发表于2019-07-14 23:53 被阅读0次

    跟很多朋友和客户聊天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普遍高于信托公司,那就写几篇文章客观讲讲。今天重点讲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业行为。我国保险业相关立法相对较为完善,人寿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在高净值人群中接受度较高。

    (一)、人寿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优势

    1、具有风险转移和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法条,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因此,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功能,受益人无需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遗产处理,需要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

    2、一种安全、稳定的家族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工具

    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是各国的通例,从而最大程度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家族财富非常安全。年金类产品只要不提前终止合同,基本上不会损失本金,年金领取也十分稳定,是伴随一生的现金流;身故金类产品,如被保险人身故,身故金可用来支付家庭成员生活费用及税负,可以解决家庭丧失主要收入来源带来的财富损失;大额保单类产品,一般具有较高的现金价值,所得现金流也可作为家族企业运行或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与担保工具,伴随着持有年限的增长,更兼具保值与增值的效果。

    3、可有效保护家族成员及财富并防范婚变风险

    父母购买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则保险金为子女个人财产,可有效隔离子女婚姻风险;婚前为子女购买任意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受日后婚变影响;婚前、婚后购买的保障类产品如健康险、意外险,收益均为个人财产,可免受婚变冲击;为子女购买的年金类产品,父母可选择同时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子女婚姻变化,生存年金部分可免于分割,子女身故保险金也与配偶无关,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可选择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产品,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便于税务筹划、债务隔离和信息保密

    保险产品由专业保险机构设计并提供服务,便于开展税务筹划,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计划,有效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保险合同在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规定为受益人所有,实现了与被保险人债务、税务的隔离。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保险金免税,赋予了保险具有适合长期管理财富与传承规划的功能;保险公司在通知受益人接受财产时不会通知除受益人及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到场,相比于遗嘱继承更有信息保密优势。

    (二)人寿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局限性

    1、人寿保险只限于现金资产管理且收益较低

    保险目前不适用于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类财产;保险本质上是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即便是分红类保单,其收益与大额存单也相差无几,不能作为家庭财富的主要增长点。

    2、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条件限制较多

    保险公司对非健康体会拒保或者加费承保,健康类产品对年龄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3、保单的债务隔离性与架构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与信托资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同,保单的债务隔离是相对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背负债务或者保费来源非法,那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被强制执行或清偿债务;如果在保单中没有明确受益人,而投保人生前背负债务,那保单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而可能被清偿;如果投保人没有负债,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者中进行分配。

    4、传承必须法定范围之内、传承代际有限

    保单的受益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直系亲属,无法为旁系亲属和无法律关系的人投保,所以对于尚未出生的后代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无法做合理周全安排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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