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一)
2015年8月3日,甲因病死亡,遗留房屋一套。甲的继承人为乙(甲妻子)和丙(甲女儿)。
2016年8月9日,乙将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甲遗留的房屋进行分割,诉讼中乙和丙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甲遗留的房屋由乙继承所有,丙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2016年10月21日,乙依据该生效调解书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将甲遗留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二)
2016年12月25日,丁向法院起诉,认为房屋管理部门将甲遗留的房屋转移登记到乙名下的行为错误。丁提出如下事实:
2014年5月,丁与丙定亲时,甲口头许诺将涉案房屋作为二人婚房,甲把涉案房屋钥匙交给丙,丙又递给丁,至今房门钥匙仍在丁手中,且二人婚约存续期间,丁伺候甲和乙,尽到孝敬义务。
2014年12月6日,丙驾车与丁共同外出时发生车祸导致丁重度残疾,瘫痪在床,后丙将丁抛弃在涉案房屋中。丁与丙婚约存续期间,丁父母给丙彩礼、涉案房屋装修费以及日常花费,共计35万元余,丙分文未还。据此,丁认为,甲遗留的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有问有答】
问题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错误,利害关系人如何救济?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和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协商一致,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2、房屋登记所有人不同意更正的,为防止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15天,房屋无法过户转让。
3、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二、口头赠予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并未规定赠予必须书面约定,如果赠予双方约定清楚,一致认可,口头赠予约定本身可以认定有效。但是如果赠与人事后反悔,对赠予约定不予承认,口头约定就很难得到证明,依据口头约定主张权利也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及《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是房屋赠予,一定要按照赠予协议的约定,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
问题三、订婚期间照顾对方父母,能否主张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女婿在丧偶后,依然对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才有资格作为第一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缔结夫妻关系必须进行登记,尽管民间有订婚的传统习俗,但法律对订婚的效力并未进行规定,订婚期间照顾对方父母,不能主张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问题四、恋爱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恋爱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给予的彩礼予以返还。
问题五、乘坐他人车辆,是否可以对司机主张侵权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依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证明材料,向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等主张侵权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评析】
本案中,丁尽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依据本案的证据情况,丁并无证据证明甲将房屋赠予他的事实,故丁主张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丁提到的彩礼、房屋装修费用、恋爱花费等支出以及交通事故中的侵权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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