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1-2封信
序言
中美两国各有各的价值体系,有不同的语汇、语境和逻辑,这对双方的对话与交流制造了困难。要相互了解,必须暂时和自己的习惯思维方式拉开距离。
美国 = 蔬菜色拉锅!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环境流动变化之大无他国能及。各个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移民聚集在这里,每个民族给美国带来了他们的长处,也带来了他们独特的缺点,同时也带来了 种族冲突、种族歧视、犯罪等问题。
在美国,各个种族都有各自的“小社会”,各国移民保持着不同的文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持着各自的政治见解和政治偏见,宗教信仰乃至宗教狂热,一些新移民甚至保持着他们的母国的遗爱或宿怨。
各色人等、各国文化汇聚在这里,相互影响却又非完全融合同化。所以美国实际上就是一个巨型的蔬菜色拉锅!
* 扩展知识: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风起云涌的黑人运动和妇女运动的背景下产生。最早始于1961年肯尼迪总统的一个反对歧视的行政命令,后来几经修改,成为今天一个影响无数美国人的重要法案。法案集中在教育与就业问题上,对少数种族,土著美国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给予关照。
美国的自由与不自由
《权利法案》是美国自由的守护神,即宪法修正案的前10条,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干涉和剥夺美国人民的自由。权利法案保证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加入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
美国有着多如牛毛的各式法律法规,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除了联邦法律之外,各个州、市、县、镇都有各自的法律。但所有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美国人对于公民权利非常敏感。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关心并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在美国,人们将一切纳入法律的范畴,以“合法”、“非法”来评判。而在中国,人们通常以“好”或“不好”、“坏”来做道德评判。
个人思考:
美国是法治社会,只讲法,不讲情。多少受到圣经的影响?因为人有原罪,人的自控能力有限,需要用法律条款来约束。
中国是人治社会,情与法常常纠缠不清。多少是受到了儒家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
* 扩展知识:民权法
泛指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特指美国国会在内战结束后所制定的 4部《民权法》(1866,1870,1871和1875)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制定的4部《民权法》(1957,1960,1964和1968)。
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民权法”(一译“民权法案”)与“权力法案”的含义有所不同:权利法案通常指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不受政府非法侵犯;民权法通常指议会立法规定黑人的公民权利。
内战结束后的 4部《民权法》是国会中共和党激进派积极在南部推行自己的改造方案时制定的,同一时期中制定的还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3、14、15条以及1871年的《三K党法》等,其中都规定了黑人的公民权利。但自1876年总统选举后,随着北部共和党和南部民主党的妥协和改造南方的结束,这4部《民权法》被最高法院和国会破坏殆尽,如1883年最高法院宣布1875年《民权法》违宪;国会则几次通过立法取消《民权法》中许多重要条款。至今这些民权法中仅有少数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4部《民权法》是在黑人运动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 1957年《民权法》授权司法部,对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行为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发出禁令;
- 1960年《民权法》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派人协助黑人进行选举登记;
- 1964年《民权法》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包括选举、就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消除种族隔离”的问题。实施这一法律的主要手段,是对各州和地方上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机构停发联邦补助;
- 1968年的《民权法》主要是关于消除在住房方面的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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