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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拿公司的钱还债,不怕小股东借机上位么?

大股东拿公司的钱还债,不怕小股东借机上位么?

作者: 庭泽笔记 | 来源:发表于2019-07-27 21:23 被阅读0次

    因势利导,引而不发
    在企业家看来
    没有什么利益是一场谈判实现不了的
    —— 庭泽笔记创始人 ROCK

    背景

    A公司有6个股东,其中大股东占42%的股份,
    大股东另有一B公司,B公司欠银行三千多万贷款到期。

    事件

    大股东在A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用支票将A公司的钱转至B公司还贷。

    问题

    大股东是否构成犯罪?

    基础知识

        1. 公司股东是什么?

    员工看来
    股东就是老板,公司是老板出钱成立的,老板无论说什么,都要无条件执行。

    法律看来
    股东和公司是相互独立的,股东把钱给公司,公司把股权给股东,完成这个“交易”后,股东拿股东的投资收益,公司做公司的生意,“资营分离”是公司制度的根本。

        2. 大股东什么事情都说了算?

    大股东看来
    大股东不就是大老板么?大股东出钱最多,公司所有事情都应该大股东说了算。

    法律看来
    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由公司章程、公司法、刑法来界定和保护。

    构罪可能性分析

        1. 抽逃出资罪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

    “抽逃其出资”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抽回其出资、转走其出资。

    “数额较大”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

    “后果严重”是指:

    •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其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如果大股东在公司任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比如:
    主管、分管、经办、决定、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财物、资金的便利条件。

    维权可行性研判

        1. 根据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任职书等,厘清大股东权益、职权;

        2. 收集证据材料;

        3. 与大股东协商谈判;

        4.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大股东行政处罚;

        5. 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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