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势利导,引而不发
在企业家看来
没有什么利益是一场谈判实现不了的
—— 庭泽笔记创始人 ROCK
背景
A公司有6个股东,其中大股东占42%的股份,
大股东另有一B公司,B公司欠银行三千多万贷款到期。
事件
大股东在A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用支票将A公司的钱转至B公司还贷。
问题
大股东是否构成犯罪?
基础知识
1. 公司股东是什么?
员工看来
股东就是老板,公司是老板出钱成立的,老板无论说什么,都要无条件执行。
法律看来
股东和公司是相互独立的,股东把钱给公司,公司把股权给股东,完成这个“交易”后,股东拿股东的投资收益,公司做公司的生意,“资营分离”是公司制度的根本。
2. 大股东什么事情都说了算?
大股东看来
大股东不就是大老板么?大股东出钱最多,公司所有事情都应该大股东说了算。
法律看来
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由公司章程、公司法、刑法来界定和保护。
构罪可能性分析
1. 抽逃出资罪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
“抽逃其出资”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抽回其出资、转走其出资。
“数额较大”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
“后果严重”是指:
-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其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如果大股东在公司任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比如:
主管、分管、经办、决定、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财物、资金的便利条件。
维权可行性研判
1. 根据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任职书等,厘清大股东权益、职权;
2. 收集证据材料;
3. 与大股东协商谈判;
4.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大股东行政处罚;
5. 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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