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写于 2018-06-12
以“人为万物的价值尺度”角度,可以说任何资本归根结底都可以归结为人的劳动力的,商品或对人类社会具有确定性使用价值的可控生产资料物品,首先,它是作为自然环境的自然使用价值,由于人的需求以及满足这个需求目标(劳动目的)的过程中,是人的脑力认识和体力劳动过程中耗费自身的劳动力来达到的,不需要劳动就可以获得的东西只能靠运气,运气是不确定不可控的,属于信息不对称性下的风险性产物,因此,它不属于可控性的资源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所以,仍然排除在资本之外,只有,在人类社会劳动过程中,被人类社会主体掌握并成为主体的可支配,从而再投入劳动生产能够成为生产力系统的一部分,被主体主导时,身外之物的生产资料资本才与自身的劳动力结合产生可能更高更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而在企业这个生产力系统内部,用传统的说法的“资本家”是①企业投资和②管理者以及③生产资料资本所有者的三合一(起码是①与③),用部分资本V作为外聘的雇佣劳动工人的商品劳动力价格,V从资本家的角度,它也是自身通过使用过去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等“物化劳动”资本C的积累以及劳动力和时间耗费等“活劳动力”的结合创造的,只是现在在投入社会再生产时把一部分拿出来作为外聘雇佣劳动工人的劳动力价格而己。不过,从被雇佣劳动工人角度,V却不是劳动力价值,只是其在与资本家签订契约之后按照企业拥有者的“资本家"需求劳动生产满足这个对象标准被承认所得的酬劳或回报的劳动力价格,至于产品按符合资本家需求标准生产出来之后,剩余价值m是否m﹥0或是m=0还是m<0,这个不在外聘的雇佣劳动工人的负责范围,除非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以产品最终能惊越一跳成为商品,并让它的价值实现来提成或分成的合作制形式之外。但这样的话可能就要与提供企业平台的拥有者一起承担共负盈亏的风险了。而这时雇佣劳动工人就是一个凭借自身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或个别劳动生产力俗称劳动能力来参与价值或剩余价值m(当m以货币形式体现时即利润)的分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