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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再“和稀泥”——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的社会启示

法律不再“和稀泥”——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的社会启示

作者: 小理理 | 来源:发表于2018-01-24 01:20 被阅读44次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

    河南郑州一医生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事有了新进展。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4616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劝烟者无责,不需赔偿一分钱!

    在法院审判原文中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

    一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这一点大张旗鼓地指出司法裁判的价值所向,由从郑州市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帆医生的劝导可谓有理有据,即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又符合郑州市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是本案中,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里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帆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开发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这一点明确指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的不合理性,不仅是对当事人本身的不公正,更是上升到对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以及共同创造良好公共环境的高度上来,再次印证了第一点中强调的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是杨帆称其考虑到田某某不幸失去亲人,愿意对田某某捐赠一定费用,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

    对医生主动愿意捐赠的事情,法院直接表示不处理,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捐不捐是你的事,捐多捐少也是你的事,法院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我依照法律和背后提现的立法宗旨判决,是唯一性的判决,再次有力说明了法律不存在和稀泥、于情于法、法外开恩的模糊审理,是对部分民众最关心的赔多少钱最有力的回击。

    曾几何时,扶老太太过马路被讹、医生为抢救病人剪掉衣服要自费赔偿的负面新闻大量充斥,让民众过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生活,如果法院对待此类案件采取的都是“和稀泥”的态度,那么让人忐忑的并不仅仅是赔钱,而是整个社会对阴晴不定的法院和令人无法琢磨的法律的恐惧,刁民往往都是惯出来的,有关执法部门一度的和稀泥、不作为或少作为,迁就了“刁民”的个别人,却悄然改变着整个社会的认知体系,打消了大众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

    此次裁决不仅仅是给劝阻吸烟者撑腰,而是在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撑腰,这一份掷地有声、斩钉截铁的判决书,是在告诉全社会,法律不仅要做到维护秩序,还要做到引导秩序,建立健康的环境秩序,告诉公众这是一个公众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

    大张旗鼓地讲大道理是现在社会最缺少的声音,可能一个案件的审理还不足以扭转民众那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保现象,但是该案是非分明,对重塑公众社会公德有着标志性的推动作用,我们也有理由充分相信此类案件会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而杜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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