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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视链”下的生存法则

“鄙视链”下的生存法则

作者: 尝试新角度 | 来源:发表于2019-01-28 17:39 被阅读3次

    在一篇公众号中看到这个案例:

    一个中外合资项目,外方以其专利技术折合成注册资本后,占股权的52% , 中方觉得这样会丧失主动权,于是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首先请来的是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考察后认为,专利的先进性与其价值相符。
    然后找会计师计算投资回报。会计师计算后认为, 按专利的价值投资, 5年后可收回。
    最后又找来律师咨询,律师对专利进行“ 检索” , 结果发现有一半专利是过期的,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

    这里面,分别涉及到技术思维,会计师思维,律师思维。

    结合自己前期学习的法律知识,好像是有那么些道理,于是将其分享给一个考过CPA的同事。
    他说:如果从事务所的角度出发,我审计这家公司,我会确认这个专利技术值不值这个钱,能不能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这么多价值……具体细节,也有审查专利技术价值的细节,也能发现过期专利。

    这篇文章,是在一个律师运营的公众号中发现的,所以难免有所偏颇。但可以给我们以多角度分析了解这个世界。

    第一,“鄙视链”长期存在,并将永远存在。

    以前一直觉得“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是偏贬义的词。大家都应该“矜持”,不要有点优势就觉得自己的了不起,非得展示出来。

    但现实社会,如果你的优势不展示出来,你就得不到相应的资源支持,就不能进一步锻炼精进,最终将“泯灭与众人”。

    要展示出来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我比其他人更行,“让我来”。而通过获取机会锻炼,最终将会使个人技能越来越精进。

    体现在行业中,就是我们这个行业比其他行业更能解决这个问题,交给我们来做。而行业的规范就将会越来越规范,解决的问题也会更加全面。

    于是,一个行业“鄙视”另一个行业,终将形成惯例。

    第二,“鄙视链”并不妨碍“知道自己不知道”,并心存敬畏。

    注册会计师,首先就是讲“不能”,比如不能把所有错报都找出来,不能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律师,只能使用“法律事实”作为证供,哪怕是内心深信的判断,没有符合标准的证据,都不能做出提出,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前者是知道自己不能做到最完美,而努力去做,争取完美;后者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结论。它们都是要求知道“自己的能力边界,去努力做到尽善尽美。”

    查理·芒格曾说,手中握有锤子的人,看见什么都是钉子。但真正深入理解一个行业,仔细回忆入行第一个概念可能就是我们不能做什么

    “鄙视”他人,可以为自己获得了更多的资源,但真正看到自己的不足,才能让自己的活下去。

    第三,“鄙视链”更需保持清醒,不断迭代。

    “鄙视链”,使选择自己的优势,并不断精进累加。这是会让自己更优秀。

    “优秀是卓越的大敌。”这是曾明教授在参加一次阿里巴巴会议的反思。

    一个企业成功方法,会促使企业朝着这个方向不断累加资源,并最终被这个模式困死。这是创新者的窘境。

    一个人的成功方法,也会将其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自己熟悉的领域,甚至当这个领域萎缩而不自知。这就是个人局限的终局。

    所以,在保持优势累进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合理选择方向,另一方面要适当突破一下行业。

    虽然这个不一定比我现在的好,但可以取长补短。我想这是比较合适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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