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票
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
(1)飞机票、火车票等为 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才允许抵扣;
(2)报销人员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员工去境外出差报销的国际机票,不允许抵扣;
(4)用于生产所需;对于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
(5)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非公司抬头不允许抵扣。
注意:
(1)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2)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显示“不征税”,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2、车辆费用
公司自有车辆:
出差途中产生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则不允许抵扣。
员工私车公用:
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员工租车费用:
可以按照规定取得专票的,可以抵扣。
注意:一定要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加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
3、住宿费
出差中的住宿费,如果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允许认证抵扣的。
不允许报销的有: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如公司外聘专家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4、餐饮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出差途中产生的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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