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记录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温馨提示,立完遗嘱后记得要去公证,才有更强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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