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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三:案件事实的形成及法律判断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三:案件事实的形成及法律判断

作者: 王辉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7-11-18 19:07 被阅读0次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三:案件事实的形成及法律判断

一、引论

拉伦茨这本书的核心,除了“法学”这一研究客体之外,还有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并非指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而是被陈述的已发生的案件事实。这种案件事实,已经法律上判断的案件事实。故拉伦茨在阐述完法条理论之后,立即将法学方法的另一头,即案件事实纳入论述的范围。至此,法学方法拟处理的两个主题,即规范和事实已经就位,剩下的就是如何往返流转。

结合笔者近些年的律师实务经验,所有诉讼案件经过前期的调查、准备、分析,最终呈现给法官的是一个经过律师加工、修正、故事化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是否被法律、证据所支持,法官是否采信这一案件事实,存在着诸多因素。但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案件事实的形成离不开作为案件事实选择基础的法条、离不开法律上的必要判断。故通过结合经验和实际情况来学习、审视拉伦茨教授的这部分论述,是十分有益的。

二、《法学方法论》中的案件事实的形成及法律判断都说了什么?

1、这部分的具体内容

拉伦茨在这本著作的第四章,一共32页,分为五个小节阐述。具体内容包括事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选择形成案件事实基础的法条、必要的判断、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从拉伦茨教授论述的内容来看,其阐述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逻辑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第五节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应当放在第一节进行论述。因为第五节介绍的内容,是与第一节论述的内容相对应,且属于第二节之第四节的前提内容。

(2)意思表示的解释这一部分准确的来说,应放在第五章或者单独作为一章来论述。因为意思表示有事实的因素在里面、也有规范的因素在里面。拉伦茨教授在论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这一部分时,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规范性的意思表示更类似于法条、其解释更与法律的解释相近。当然,若读者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内容特别感兴趣的,可以阅读朱庆育老师的博士论文。(朱庆育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这部分展开的逻辑:区分事件与案件事实;区分实际发生与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区分案件事实与意思表示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拉伦茨在书写这部分内容章节的时候,进行了三个层面的区分:第一个层面,区分事件与案件事实;第二个层面,区分实际发生与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第三个层面区分案件事实与意思表示。

上述区分实际上系建立在过往事实的不可再现性和现在法律判断的理性有限性的基础上。即作为诉争的案件事实,因为证据、时间等各方面的因素,裁判者无法认识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能认识被证据、陈述等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也是困扰当事人、律师、法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当事人十分确认某人在什么时候作出了什么承诺,但是在法庭上的时候,却没有证据证明,结果败诉了。再如律师办理某个案件中,关键性的有利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结果败诉。再如法官内心确认当事人肯定发生了某个法律关系,但是因为没有证据,结果只能按照现有证据,作出与内心确认相反的事实认定。

三、案件事实的形成及法律判断与律师实务

依据笔者的切身经验,目前的律师实务关注更多的是案件事实的梳理、现成的实务经验指引。如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做全面的梳理,对当事人的陈述作全面的记录。再如根据老律师的经验,这类案件中哪些事实是重要的,哪些证据如何获取和补充。对此,笔者并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来讲,前述两块内容,显然更多的是浮在表面的东西,更为重要的还是要回到案件事实选择基础的法条及其必要的判断依据方面。

在笔者看来,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时,除了法条的搜集和整合之外,最重要的莫过于案件事实的形成。如何呈现给法官一个有力的、符合法律和逻辑的案件事实,十分重要。可以说,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60%的精力在于案件事实的形成和判断。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形成案件事实?如何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合法合理?

笔者根据现有的经验提供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1、做好两个区分,第一区分事件与案件事实,区分的标准是是否与处理的案件相关;第二个区分实际发生与法律上发生,区分标准为是否可以运用证据再现,

2、在对案件事实进行选择时,仅仅围绕作为案件事实判断基础的法条和规整。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笔者前篇文章。(参见王辉著:“《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二:法条理论”http://www.jianshu.com/p/22982cfb1063

3、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判断时,注意区分不同的判断基础:感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社会经验、价值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如要形成某人占有某物的法律判断,需要举证证明此人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形成占有事实的材料,如拿着钥匙、放在自己控制的领域等。如要形成某个行业领域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法律判断,需要举证证明此行业的主体过去重复利用此种交易模式或者标准的材料、行业协会的某种指引、合同双方的往来函件和过往交易模式或者标准的材料。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目前我国立法仍然存在着某些案件无法可依或者法律冲突的情况,关注具体案件管辖法院及上级法院的案例或者承办法官的论文,非常必要。如《民法总则》生效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参见王辉著:“如何看待《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http://www.jianshu.com/p/f64adc58b755

4、在最终形成案件事实时,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对案件事实本身的陈述和筛选。根据笔者的过往经验,若某类案件实际发生的事实对当事人极为有利,则律师的最重要工作就是尽力再现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如某类案件法律上的事实对当事人更有利,则律师的最重要工作就是根据现有证据、陈述,呈现给法官一个有力、有理的法律上的故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你最终形成的案件事实属于一种片段性质的,则一定要注意对于法律上重要的片段准备好合理的、符合逻辑的陈述性案件事实。否则,你的案件事实准备工作,就没有完成,更别说说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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