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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之台商篇

个人所得税之台商篇

作者: 羿依 | 来源:发表于2018-10-11 12:45 被阅读0次

    万众关注的个税法修改决定草案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并确定。本次税改不仅涉及个税免征额的调整,还增加了诸如孩子学费、继续教育、重大疾病、购房贷款、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并首次提出“综合征收”的概念。

    本次税收改革的主要亮点绝不仅仅在于5000元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确立了新的税制体制,改革的主要亮点在于“非居民” +“小综合”+“多扣除”。虽然实施细则还未明细,但仍有众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

    那么针对台商,此次个税改革注意事项及需要提前准备的呢?

    一、个税改革

    1、2018.10.1: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备注: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按照3500纳税,也可以按照5000纳税,需要自己手动选择月份(进入系统后,默认的是9月,可以改成10月)(选9月按照3500,选10月按照5000),如果选择10月,则相当于公司9月份没有申报个税,但公司并无风险,对个人会产生9月份个税断缴的事实,影响个别人购房。选9月,个人税负高一些,所以,最终还是看公司自己选择按照多少纳税,为了不给大家造成个税断缴的影响,我们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按照3500纳税(个人多交一点税,但保证不断缴),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时开始按照5000起征。

    2、2019.1.1: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3、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在次年3.1-6.30前汇算清缴

    4、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新标准

    ① 强化税收管辖权,借鉴国际惯例,将居住满 1 年调整为 183 天,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② 183 天按照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所载时间判定。

    ③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原条例》第三条)

    ④ 扩大了 CRS 涉税信息交换范围,有助于中国税务当局掌握高净值人士财产信息

    5、个人所得税扩大 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合理应用地。

    6、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7、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

       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

    旧:

    新: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8、外籍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税问题?

    外籍个人则一直沿用了1994年财税字【1994】20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中并未针对外籍个人进行特别规定,外籍个人的股息红利税收优惠取消的可能性很大。【2013】6号文时就已见端倪,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曾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二、对员工个人的影响

    案例一

    台籍个人陈先生由2019年8月1日开始被派往大陆工作,每月薪资架构包括:工资¥35,000+住房补贴¥10,000(实报实销);另每月缴纳社保¥2,000。

    税改前

    每月应税收入:¥33,000(外籍人员

    之基本减除额为¥4,800,另应税收入不包括实报实销住房补贴,并可扣除社保费)

    每月个人所得税:¥6,045

    税改后

    若该年在大陆居住少于183天,按非居民方式课税

    每月应税收入:¥45,000(非居民无附加扣除项目之适用, 租金支出及社保费等均不能扣除)

    每月个人所得税:¥7,590

    个人所得税负每月增加1,545元,增幅高达25.6%

    在个人所得税修法后,额外扣除项目仅适用于居民个人,以往对外籍人员的免税补贴若均改为统一的额外扣除项目,对非居民个人税负影响极大。

    对于非常驻的外派人员(包含年度中途任职或离职),尤需及早分析其税负影响,以利筹划。

    案例二

    台籍 张 女 士 于  台  湾  总  部  及  大  陆  子  公  司  同  时  任  职 ; 台湾总部每月支付薪金为¥35,000, 大陆子公司每月支付薪金

    ¥10,000,张女士全年平均有2/3时间在大陆。

    税改前

    依境内外所得合计计算税负:¥9,305

    每月应纳税额( 对无住所个人之境外实际工作时间不予课税) :

    ¥9,305×2/3 =¥6,203

    税改后

    该年在大陆居住满183天,按居民个人方式课税 每月应税收入: ¥45,000 −¥5,000 =¥40,000 每月个人所得税:¥7,590

    个人所得税负每月增加1,387元,增幅高达22.4%?

    No! 还要看台湾综所税报税情况。

    对两地支薪的人员,如该年有离境超过30日或累计超过90日,并确实于两地均有实际工作,原规定下可排除境外工作天数之收入。计算税  款时应将两地所领支薪加总,再按在大陆之工作天数分摊计算最终应  缴税款,而非仅申报大陆公司支付之收入。

    新法定义每年居住满183天便符合税收居民(目前尚未公布是否仍有五年宽限期之适用),落入全球课税网络,故员工之海外所得的情况亦  需考虑。

    最终税负影响,需结合台湾之综合所得税申报状况,才能进行确切分析以因应。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对于自行负税的员工而言,其个人税务成本变动将会影响其实质待遇,对于由公司负担个人税费的员工,税负影响则直接反映在公司成本。故此,员工所得税筹划非但涉及公司人事成本及员工个人福利,更是公司榄才及持续提升竞争力之关键所在

    2、对公司而言,并非仅仅考虑个别员工的税务影响,而是需要从现有情况及各调整方案对于所有受影响员工的角度出发,结合公司的运营策略及发展方针等多项因素,综合评估因应方案。

    3、外派员工部分薪资若仍账列台湾公司,台湾国税局可能剔除公司薪资、劳健保与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甚或按前述成本转移定价精神加认列收入,形成双重课税。大陆公司也涉及扣缴不实与社会保险低报议题

    4、在采取因应措施时,为达成一致性的方向,需要平衡公司各部门、团队、层级、职能以致业务单位等各方面的需求和意见,并经过大量的沟通、磨合才能得以顺利落实。

    台干常见的两地支薪安排法令修订前后面面观

    案例

    台籍刘女士被派往大陆任职(全部工作时间均在大陆),每月总薪金¥25,000;当中台湾总部支付薪金¥15,000,大陆子公司支付薪金¥10,000。

    常见税务申报问题

    个人仅向大陆税局申报¥10,000 ,而非申报全部收入¥25,000

    个人仅向台湾税局申报¥15,000 ,而非申报全部收入¥25,000

    台湾总部认列薪资费用¥15,000 被剔除,甚或需加计认列收入

    备注:依目前相关法令,台商于大陆未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下,派员至大陆子公司提供劳务,属出差性质,相应在大陆缴纳之个人所得税不能自台湾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抵。

     常见错误申报方式正确方式

    早期因劳健保或其他因素等考虑所做之支薪安排,随着

    CRS环境及中国稽查体系与工具变化,过去两地不合规 的税务风险系数,个人及公司均应再重新评估。

    案例

    台籍刘女士被派往大陆任职(全部工作时间均在大陆),每月总薪金¥25,000;当中台湾总部支付薪金¥15,000,大陆子公司支付薪金¥10,000。

    正确申报方式

    个人向大陆税局申报全数收入¥25,000

    个人向台湾税局申报台湾及大陆地区收入总数¥25,000 ,再扣抵大陆地区所得之相应税款

    台湾总部认列薪资费用¥15,000 仍被剔除,甚或需加计认列收入

    总税款 

    下降¥1455

    此次修法下调了薪资阶层的个人税负,但两地支薪安排 仍将继续面对员工被重复课税的问题,对公司而言,亦要继续面对相关费用被剔除,甚至被要求在台湾加计认  列收入、或者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假设在修法后,将刘女士的薪资¥25,000全部改为在大陆发放。

    个人:全数工资均为大陆聘雇所得(而非台湾总部),故无衍生重复课税问题,且在大陆所缴税款限额内可扣抵

    公司:聘雇安排与经济实质一致,薪资费用全数认列于大陆公司并在当地作税务扣除,消弭总部在台湾加计收入,或因加计收入而在大陆构成常设机构之风险

    其他成本:除税负计算外,当地发放薪资衍生其他如社保等额外成本亦应一并考虑

    将员工改为当地聘雇,虽可解决员工的双重课税问题,亦为公司带来成本扣除的税务效益。然随人事调整,势必影响两地公司功能定位,紧接着的移转订价利润配置问题如何相互匹配?员工在台湾的劳健保问题如何平衡?

    新的税务环境要有新的决策!

    及早准备,取得雇佣双方最大效益

    第一步:评估具体的税务影响

    因应雇员不同的雇用安排、薪资架构、支出项目以至其他海外所得等情况,评估修法前后之影响,当中需共同考虑两地之税务情况。

    第二步: 分析应对策略

    完成上述税务评估后,结合公司之人力资源方针及各项内部考虑,分析相应的应对方案,包括制定相关的管理流 程,以及可能需要进行的调整及落实方案。

    第三步: 有效落实因对策略及流程改变

    随着整个申报流程均将重大改变,除了标准化的内部手册及流程说明外,亦需大量的内部沟通、培训及适时支持,  方能在新制下顺利过渡并兼顾税务效益。

    【参考文献(KPMG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台商小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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