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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理财产品中禁止性销售活动

从事理财产品中禁止性销售活动

作者: 九州鼎金 | 来源:发表于2016-04-17 15:11 被阅读0次

    银监会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37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事项等。

    银监会于2008年3月7日颁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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