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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职教法: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

学习职教法: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3-05-03 07:17 被阅读0次

新《职教法》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化推进职业教育。新《职教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新《职教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等资源,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新《职教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此外,新《职教法》还规定应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评价方面的作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企业是用人的主体,理应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新《职教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鼓励和支持的规定,将改变过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够,积极性不高,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状况。

由此可见,依靠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主要的办学主体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政府部门举办职业学校、包揽职业培训的做法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相违背。职业教育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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