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那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可构成强奸罪吗?小郑同志带你们来了解一下
各国法律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美国一些州是认可“婚内强奸”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性行为也能构罪。但我国司法实践里,目前是不认可“婚内强奸的”,有几个改判无罪的指导案例,一方面是因为性生活被视为夫妻的法定义务,结婚时共同生活的约定某种程度上视为“被害人承诺”,将其入罪会引发巨大的社会争议,另一方面是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的特征,导致取证困难,就连民事诉讼的“连续分居两年”认定感情破裂的举证标准都相当严格,何况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
但这并不代表丈夫对妻子就一定不构成强奸罪,即便是女性也可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间接正犯,比如原配请人强奸小三,何况男性。

大千社会,无奇不有,并不是所有人都拒绝“喜当爹”的,有相当一部分的淫妻癖人群隐藏在社会里,号称“绿奴”——喜欢看妻子与其三人发生性关系。这些变态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要么洗脑说服枕边人接受三P,要么帮助、配合第三人下药迷奸女性。第三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丈夫也不应该例外,这种帮助、参与实施、预谋犯罪的行为不被刑法所评价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事。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离婚后,双方藕断丝连,双方一日夫妻百日恩,都有复合的心态,某天发生争吵后,前任的“一日”没有解决问题,女方一气之下选择报警处理。此时,双方已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男方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即便女方后悔,也无法撤诉,因为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以被害人的回心转意而中止司法程序。
所以,简单粗暴地说丈夫强奸妻子没事,是一个不够严谨的结论。
说到这,我想对一群女权主义者说几句心里话(碰瓷),经济独立方得人格独立,当你还在抱怨男方两千一月养不活自己时,就已经把自己物化了,代入了被包养的身份里待价而沽。要争取真正的独立,才能摆脱男权社会思想的束缚,从而影响到司法实践——认可婚后的性权利持续的独立性,你们的权利值得更好地保护。
人没用力活过,是无法体会到实现财务自由的难度的;人没用心活着,是无法感知到各种情愫的可贵的。
郑良旭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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