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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出让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有关土地出让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作者: 房产律师网 | 来源:发表于2017-10-16 11:56 被阅读0次

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此中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根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做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详细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统计信息;

(四)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根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名目、标准及施行情况;

(七)行政答应的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答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及办理情况;

(八)严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施行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办法及其施行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庇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东西质量的监视检察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办理的严重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地盘、房屋拆迁及其赔偿、补贴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办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重点项目用地的地盘出让金收缴和地盘证办理问题对这些项目的购房者来说符合第九条(一)、第十条(七)(八)、第十一条(一)所列举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答应的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答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及办理情况;""严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施行情况;""城乡建设和办理的严重事项"的范围,应当主动公开。

地盘出让金收缴与地盘办理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都知道地盘出让环节猫腻多多,是败北的重灾区,也是国家与民众利益易受损害的重灾区。政府在这一环节的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监视而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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