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工作年限、计算基数和封顶等规定,搞清楚经济补偿中的“N、N+1、2N”。
一、计算标准和工作年限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满1年工作支付1个月工资计算。
3、本单位工作年限自进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未签订或先后签订的几次劳动合同不连续,包括单位原因停工期间,都计算工作年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1)、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2)、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3)、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4)、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计算基数和封顶
1、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当然也包括加班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扣除部分。
2、底线。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者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上限。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月工资额和工作年限双封顶。
三、经济补偿中的“N、N+1、2N”
1、N:指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数,符合上篇《如何读懂经济补偿金》中介绍的5大类21种情形,单位就要按照月工资*补偿月数支付经济补偿金。
2、N+1:符合上篇《如何读懂经济补偿金》中介绍的第3大类“非过失性辞退”3种情形,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即加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而无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其他情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
3、2N:指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支付2N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如三期女工、工伤停工期内职工等(即解雇保护期内员工)。
(2)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如过失性辞退。
(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经济性裁员等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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