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居民身份证”上六处问题值得商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0月29日
“居民身份证”可谓是国家为所有公民定制的一张名片,也是国家管理的象征,在设计制作时,确实要关注细节,完全可以做到没有错误。
这是因为“身份证”是一个严肃的证件,其设计和发放也应是严肃的问题,倾国家之智慧设计一个身份证,连国徽和持有人照片算在内总共内容才十项,总共为一百一十二个字,竟然出现六处错误。
在网上看到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司长王文湛指出身份证上有四处错误,我认为准确地说应该有六处错误,按照从正面到背面来看,分别是:
印有国徽和长城图案的一面是正面,包括四项内容:1.国徽、2.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3.发证机关、4.有效期限。其中有两项错误:
一是《身份证法》与著名语言学家主张是“身分证”不一致。到底究竟是居民“身分证”还是“身份证”,著名的语言学家主张“身分证”。值得商榷。
二是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限”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是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一说。
背面是印有相片包括六项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地和公民身份号码共四项。共有四项错误,分别是:
一是“二代证”印有国徽和长城图案的正面“居民身份证”,与其背面印有照片的一面有“公民身份”字样,明显不一致,至少有一处是错误的。那么,持证人的身份到底是“公民”还是“居民”?须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首先要明确证件的发放对象究竟是公民还是居民,如果要是“公民”是指依法取得某国国籍,并依该国法律享有某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居民”则是指相对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由此可见,公民与国籍联系密切,居民与所居住地的关系联系紧密。所以,二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二是用“出生”也属于不规范,应该更正为“出生日期”。“出生”包含了出生地、出生日、出生年代、家庭背景等要素,若要指具体的生日就只能写明是“出生日”。
三是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有问题,如果是公民身份证,则应记载“登记”地址,如果是居民身份证,可以是住址。但从实际情况和事实管理出发,住址作为可变和常变因素,已失去了适宜作为固定内容的意义。
四是“公民身份号码”更是表达不妥,因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在“居民户口簿”上准确的就是“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须知,中国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尚不完全是一回事,功能不一样,但目前有靠拢的趋势。第一代的身份证只写着“编号”两字,这个倒不易引发歧意。
再说“临时居民身份证”,这也有明显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其错误在于“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一个有歧义的词组,临时用以修饰的是居民还是身份证,还是二者都有,是说不清的。从语法的角度来说,它可以是临时居民的身份证,也可以是临时的居民身份证,所以问题比较大,正确的说法应是“居民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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