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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钓鱼勒索”何时休?

知识产权“钓鱼勒索”何时休?

作者: 财视传媒 | 来源:发表于2019-03-12 15:19 被阅读0次

    最近微博大V“互联网的那点事”微博爆料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这条微博说的是成都一家公司因为实习生使用了微软雅黑和盗版PS,收到了方正集团和adobe的起诉,公司为此损失千万,被迫裁员。

    这条微博下面的评论,褒贬不一,但大部分是大家反映曾被方正告侵权的。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案件共有289个结果。其中著作权分类下共有25个结果。而最为人所知的可能是北大方正与暴雪娱乐关于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于2012年5月30日由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此案被认为是中国法律在著作权保护上的一次质的提升。

    而就在2018年,某家跨国公司也因在自己的微信公号图片中侵权使用了汉仪字库字体,被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而在字体侵权方面,有些公司在使用享有明确著作权的公司所属字体时,确实侵犯了著作权方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维护。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你使用侵权字体时,字体及字库公司没有任何关于你已经侵权的提示。它先放任你侵权,然后默默搜集关于你侵权的证据,等到证据已经形成足够量级。这时候字体公司会给侵权方发函,列明侵权字体条目及具体款项,要求侵权方进行支付。接下来侵权方多会要求与字体公司协商,字体公司以为侵权方着想为由,要求侵权方购买该公司字体库1到3年使用权不等。

    在中国知识产权日益受到保护的今天,这类字体字库公司却以“钓鱼执法”类似方式进行光明正大的敲诈勒索,也难怪引起大家的反感。

    事实上,在中国,因著作权问题屡屡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的不止北大方正电子一家。除了字体行业,图片、影视动画也是重灾区。

    之前钛媒体创始人赵何娟发朋友圈称,“现在的图库简直是敲诈勒索模式”,据赵何娟自述,钛媒体已经购买了视觉中国图库使用版权,但其他图库以侵权为由前来“敲诈”,不同意合作就到苹果商城等地发举报信,而所谓的证据都是各图库共有的。赵何娟在朋友圈中还点名“东方ic”,称其急于商业化阴魂不散,并表示要与其杠到底。

    据了解,东方ic、视觉中国等图片机构也在通过发函等形式,要求被侵权方购买图库使用权,价格动辄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且专门针对一些有名气的大公司,小公司或个人几乎不会被点名。而只要被点名,侵权方为自身利益着想,大多忍气吞声,花钱买平安。

    而在影视动画等领域,这种侵权现象似乎更为常见。

    据济宁中院2017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光头强”一案赫然在列。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原告是动画片《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了该系列中的动漫形象。

    济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的动漫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和“光头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而知识产权案件,在中国法院进行审理时,却有胜有败。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咨询了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杨良慧律师。杨律师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层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判决时,一般以法官的审理意见为准。杨律师认为,对于目前已经较为常见的涉及知识产权恶意维权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应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这种行为,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也应该考虑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钓鱼执法”、恶意诉讼、利用“维权”搞营销,这种恶意营销的手法要不得。公司和个人第一要遵守法律,不能恶意或故意侵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但在遇到“敲诈勒索”式营销时,也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式营销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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