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被网信办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刷了屏,新规将于2019年2月15日正式施行,很多人都在讨论这样的监管到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操作。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为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1、谁将受“区块链新规”约束?
研究区块链新规,我们要从几个关键定义开始: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请诸位读者注意,这里明确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而不是基于普通互联网技术,也就是说垂直于区块链的传统媒体或者自媒体,只要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而是传统技术方式都不属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其还属于传统的内容提供者(当然也受到网信办及新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可以看出,监管机关对于目前区块链项目方的法律结构是了解的,内地设立区块链技术公司,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融资组织(基金会),还有一些社群号称自己并非公司也不是个人,那么,归其为“组织”同样需要接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
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理解为社群里活跃的用户及用户组织。
2、谁具体监管?
区块链新规确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请注意,含“执法”,也就是说网信办拥有执法权。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可以看出,地方上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是由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接,同样具有执法权。
然而,区块链新规强调了“自律管理”,也就是说未来在上述监管机关的指导下,全国、各省市将进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从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最终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结一句:自今年2月15日起,区块链新规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行业进入被监管状态,监管主体是国家网信办及地方网信办,发展行业自律组织作为管理补充。
3、监管采用“备案制”
行内曾经讨论过,对于区块链应用项目到底是采取许可制还是备案制的问题,现在可以确定:采取备案制。其优点不言自明,那就是相对宽容,具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具体而言,第十一条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4、区块链社群,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
诚然,我们都知道社区里的“黑子”不少,各种言论和猜测似乎都有发泄的空间。但新规一旦成为现行有效的规则,那么,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编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讹传讹。
这就要求项目方设立专门的岗位,检查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假消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一点是明确的义务)。区块链服务者应当记录用户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个月,并在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里的执法部门,不仅包括监管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也就是说,这些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其实就是“证据”。
这一点必将影响某些区块链项目的合规(尤其是国际项目),对于参与社区管理,达成共识的过程,其实都需要“留痕”,以便监管或自证清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需要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专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社会评议、信用公示等手段,不断推进区块链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共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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