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直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 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并且预缴申报表中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请问如果我单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必须改为按季度预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019 年 2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活动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网友提问的“我们发现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而我们是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明确,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 4 月份征期申报3 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因此,你单位只有在本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18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需在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已经调整,当年度不再更改。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之前,每月预缴申报时无需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只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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