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平台收到粉丝投稿称,自己丈夫性无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吗?
看见这个问题,笔者内心想的居然是,还有这种好事?说实话,如果在婚姻里的需求不一致,不对等的情况下,这段婚姻确实难以维持下去。
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性无能是否属于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还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此有一定的规定,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法院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笔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其中几乎所有案件均没有成功判离。
现摘录一些法院观点:
①法院查明事实:杨某与赵某于2019年6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20年10月6日长春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门诊处方笺》,载明“姓名赵某、临床诊断肾阴虚”。
本院认为,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仅依据门诊就医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故杨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以及赵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与赵某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对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也就是性无能不能】
②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上述两个案件中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没能证明如何男方确实存在性无能的疾病,所以说,婚前试婚很有必要。
最后,虽然第一次起诉没能判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对方不存在其他诸如家暴、与他人同居、赌博等情形的,正确的离婚方式应当是自想离婚之日起,和对方分居,同时向法院申请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没能判离也能在分居满一年后离婚,由于实务中起诉的程序十分复杂,所需时间也比较长,如果涉及的财产纠纷比较复杂的,可能一个官司打下来,包括一审二审可能就需要一两年了,到那时可能也能以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了也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形,注意保留分居的相关凭证,例如搬家之日拍照录像留证。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