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梦的过程的心理学
一、梦的遗忘
我们认为,对梦的内容中最琐屑、最不明显以及最不确定的成分做出解释,与对梦中记忆得最清楚、最肯定的成分做出解释是同等重要。精神事件的发生决不是任意的,我们可以相当普遍地证明,若一个成分不为某一思路所决定,那么我们便很容易发现决定它的另一思路。在清醒生活的编辑作用下,梦所经受的种种变化亦不是任意的,这些变化与它们所取代的梦的材料具有某种思想联系,并向我们指明了通向这一材料的途径,而梦的这一材料可能是其他事物的替代物。
在对患者的梦进行分析的时候,作者有时做如下检测:如果患者第一遍对梦的描述使作者难以理解,作者便让他复述一遍。复述时他很少采用原话进行。而他用不同的话所描述的梦的那部分内容,这是梦的伪装的弱点所在。他在复述时不再使用的表达,引起了作者的注意。患者设法阻止梦的解释,而这正好为作者提供了一个基础,来评估其伪装的用意所在。
切不要以为解释自己的梦,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梦的解释往往不是通过一次分析就能完成的,对一个梦进行一系列联想后,我们经常感到精疲力竭,此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暂时中断分析,过些天再重新开始,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分段”释梦法。
对于从事释梦工作的初学者而言,当他对一个梦作出了全面的解释时,即他解释,既有意义又连贯且理解了梦的内容的每一成分时,要使他相信他的工作并未就此结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同一个梦也可以做出另外的解释,即所谓“多重解释”。
关于是否每个梦都可以进行解释,我们必须给予否定的回答。切记,在对一个梦进行解释时,我们会受到造成梦的伪装的精神力量的对抗。于是,问题就变成两种力量之间的抗衡,即我们的兴致兴趣、自制能力、心理知识以及释梦经验的能否战胜内心的抵抗。经常地,紧接着发生的第二个梦,证实了我们对前一个梦的试探性解释,并使之深入一步。持续数周乃至数月的一组梦,往往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因此必须作出相互关联的解释。就两个相互关联的梦而言,一个梦的中心主题往往是另一个梦的边缘成分,反之亦然,因而这两个梦的解释也是相互补充的。同一个晚上所做的不同的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即使在最彻底解释的梦中,往往也会留下一段晦涩之处,此处有一个难解的梦念丛。这就是梦的关键点,梦由此伸向未知的深处。
我们不得不认为,梦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夜间抵抗作用削弱了。梦的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心灵处于睡眠状态,于是我们便能解释这一事实:梦之所以能够在睡眠状态中形成,是因为睡眠减弱了精神内部的稽查作用。我们可以认为:即有利于梦的形成的两个因素——及抵抗力量的减弱以及对抵抗的回避——同时因睡眠状态而成为可能。
以下两个准则,在神经症的精神分析治疗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其一为在意识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时,潜隐的目的性观念就控制着观念流,其二为表现联想只是被压制的深层联想的移置性替代。实际上,这两个准则已成了精神分析技术的基石。
二、回归作用
有两个几乎相互独立的特征从梦所采取的形式中呈现出来。一是思想被表现为另一个直接的情境,只是不再有思想的“也许”成分;二是思想被转换成视觉形象和语言。
我们将把心灵机构看成是一部复杂的机器,并把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称为动因,或称作系统。为简洁起见,我们下面将把心灵机构的各组成部分比作“Φ系统”。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这个由Φ系统构成的复合基质,具有感觉或方向性。一般而言,精神过程从感觉终端逐步推进的运动终端,即精神机构必然是一个反射几个。反思过程始终是每个精神活动的模型。我们可以指出,在感觉末端所发生的第一级分化。作用于感官的知觉,在精神结构中留下一个痕迹,我们可称之为“记忆痕迹”,而相应的功能则应称为“记忆”。而紧接其后的第二个系统,则将第一个系统的短暂兴奋转变成永久的痕迹。在记忆中,我们的不同知觉相互连接,首先,而且主要的是按照发生的,同时性。我们把这个事实叫做“联想”。我们所谓“性格”,正是以我们的各种印象的记忆痕迹为基础;而且对我们影响最深刻的印象——即人生最初几年的印象——恰恰极少变成意识。我们把位于运动末端的最后一个系统称为“前意识”。紧接着前意识系统之后的是“潜意识”系统。我们应把梦的建构力量至于哪一个系统呢?为简洁起见,至于潜意识系统。梦的形成过程还必须涉及梦念,而梦念则属于前意识系统。我们又发现,制做梦的动机力量是由潜意识提供的;正是这个缘故,我们把潜意识系统当作梦的形成的起点。
如果我们把清醒生活中起源于潜意识的精神过程的发展看作是“前行”的,那么我们可以说,梦具有一种“回归”性质。然而在解释梦中回归作用时,我们必须记住,回归,也可以发生于病理的清醒状态;上述解释对这种状态下的回归现象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回归,并不干扰前向的感觉流。对癔症和偏执狂患者的幻觉以及心智正常者的幻象,我的解释是:他们事实上就是种种回归——即是说,将思想转换为意象——但是能够经受这种转换的,只能是那些与被压抑着的或仍旧处于潜意识中的记忆密切相连的思想。
梦可以看作是幼儿期景象的替代,这些景象因被移植于某一心境经验而受到改造。由于幼儿期景象自身不能重现,他便满足于转化为梦的形式。
我们就有关梦倾向于用感性形象重构其关键内容的特性的研究发现做一总结。我们已提出一个观点,认为不管它发生于何处,这种回归都是反对某一思想沿着正常道路进入意识的抵抗的产物,同时也是具有强烈感性力量的记忆对这一思想的吸引结果。我们还应指出,和在有关梦的理论中一样,回归在有关神经症症状形成理论中也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回归现象:⑴地形学回归作用,系就上述Φ系统示意图而言;⑵时间回归作用,系指向旧的精神结构的倒退;⑶形式回归作用,系指表达或表现的正常方法被原始方法所取代。但从根本上讲,这三种回归作用是统一的,而且总是同时发生,因为时间上的旧就是形式上的原始,在心理地理学上也就更靠近感觉末端。从总体上看,做梦是梦者回归到早期状态之一例,是他童年期的一种复现,是支配梦的本能冲动及其在童年期得以表现的方法的复现。
三、愿望满足
我们现在可以问,梦中实现的愿望起源于何处?对这种愿望,可以分出四种可能的来源:⑴在白天被唤起,但由于种种外部原因而未得到满足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愿望已被认识到,但未加处理而留待夜间处理;⑵可能是在白天已经产生但却遭到贬抑的愿望,这种情况下的愿望不是被满足而是被压抑了;⑶与白天生活无关,而是产生于心灵的被压制处并在夜间变得活跃起来的愿望;⑷是夜间产生的当前愿望冲动。
凡经伪装的梦,其愿望均产生于潜意识,而且这种愿望在白天是无法感受到的。弗洛伊德认为,对成人而言,前一天未实现的愿望是不足以产生梦的。他的假设是,一个意识的愿望,只有当它成功的唤醒一个与它具有同样意旨的愿望并从中获得强化时,方能成为梦的激发因素。
当我们决定睡觉时,我们能够成功地暂时中断对清醒思维的能量灌注。凡能轻易做到这一点的人,其睡眠都非常好。如果我们要对睡眠中持续着的思想冲动作出分类,我们可以分出五种类型:⑴那些在白天因某种原因未得出结论的思想;⑵因为我们的心智能力的不足而未解决的问题;⑶在白天被排挤和压抑的思想;⑷由白天的潜前意识活动在潜意识所激起的强烈思想;⑸白天发生的无关紧要,并因而未作处理的印象。
但梦念向梦提供一些与愿望满足完全相反的材料时,梦将如何活动?其可能产生的多种结果可分为以下两类:⑴梦的工作可能成功的用相反的观念来代替所有的痛苦观念,同时压制与之相连的痛苦情感,结果便产生一个直接满意的梦,其一个明显的“愿望满足”,此外别无其他;⑵痛苦的观念经过或多或少的改变而进入梦境,但仍然可以分辨出来。
不愉快的梦也可以是”惩罚梦”,而在惩罚梦中,虽然建构梦的愿望同样是潜意识的,但我们必须认为它属于自我,不属于被压抑的材料。因此惩罚梦表明,自我在梦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我们想象的要大。惩罚梦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中建构梦的愿望不是来自被压抑的材料(潜意识系统)的潜意识愿望,而是反对这一愿望并属于自我的一种惩罚性愿望,虽然它自身同时也是一种潜意识(即前意识)的愿望。
如果我们假定,被压抑的观念,同样需要发生移情作用,那么有关梦的两个难题便立即得到解决:一是对每个梦的分析都表明有某些新近的印象被编入其中,二是这种新近成分在性质上往往都是最微不足道的。这些新近且不重要的成分,能够频繁地进入梦中,代替最古老的梦念,其原因是他们最不怕抵抗所施加的稽查作用。
毫无疑问,真正干扰睡眠的正是白天残余而不是梦,梦相反的是要保护睡眠。
为什么在睡眠中除了满足一个愿望的动机力量外,潜意识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精神结构的最初形式是为了尽可能免受刺激而保存自身,因此,它的结构最初遵循着反射规律,从而使任何作用于它的感觉兴奋能够迅速的传至这运动末端加以释放。这种干预作用为精神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有内部需要引起的兴奋,试图在运动中寻求释放,这可以称为“内部交换”或“情绪表达”。这种最初的精神活动的目标,就是建立起“知觉同一性”——即与需要满足相联的知觉重现。生活的苦难经历,必定将这种原发性的思维活动改变为更适用的继发性思维。精神结构内由回归作用的捷径建立起来的知觉同一性,与同知觉在产生于外部时的精力贯注相比,其结果是不同的。对后者而言,不产生满足,但需要却持续着。内部的贯注只有在持续不断时,才能具有与外部贯注同样的价值,如在幻觉型精神病和饥饿幻想中,他们将其精神活动全部耗尽与其愿望的对象。思维终究不过是幻觉性愿望的替代而已,而梦显然是愿望的满足,因为只有愿望才能制动我们的精神机构。处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可以看成是我们精神健康的守护者,而梦则表明了稽查作用的存在。不管从通常被抑制的潜意识中有什么冲动传入意识,我们都无需担心;它们是无害的,因为他们不能使运动机构运作起来,而他们只有通过运动机构才能改变外部世界。但是,如果导致力量一致的不是因为稽查作用在夜间的放松,而是这一力量的病理减弱或潜意识兴奋的病理加强,而前意识同时又不断地获得能量贯注且运动大门又为之大开时,这时情况就危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守护者被压倒了,潜意识兴奋战胜了前意识,并因而获得了对我们言行的控制权,或者他们迫使幻觉性回归作用的产生,并通过直觉对我们的精神能量分配的吸引而控制着精神机构的活动过程(精神机构并不是为他们设计的),这种状态我们便称为精神病。
虽然每一个梦都是愿望满足,但除梦之外,必然还存在着他种病态的愿望满足形式。事实上,有关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全部理论,可以归结为一个命题。即这些症状也必须被看成是潜意识愿望的满足。但这种病态的愿望满足如癔症症状等,还具有一个为梦所不具有的本质特征。要形成癔症症状,则必须要求两个心灵流动的交汇。症状的形成至少有两个决定因素,两者各自起源于相互冲突的两个系统。只有当两个分别起源于不同精神系统、且相互对立的愿望能够复合为同一表现时,癔症症状才能形成。
四、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被激活的潜意识愿望与白天活动联系起来,并对之发生移情。这种愿望试图通过思维过程的正常途径,经由前意识达到意识。但在此过程中,它碰到了稽查,就呈现出伪装的变形。转变为一个强迫观念或妄想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即转变为一种因移情受到强化、且因稽查的作用而变了形的思想。但它的进一步演进,却因前意识的睡眠状态而受阻。于是梦的进程便走上了回归之路,梦还接受对它产生的吸引作用的各组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有的尚未转译成后继系统的术语,之以视觉贯注的形式存在着。自此,梦才完成了其迂回旅程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行的过程,即从潜意识景像或幻觉进入前意识;而第二部分则从稽查作用的前沿退回到知觉。但是一旦梦的进程内容变为知觉的,那么它就能够躲避潜意识之中的稽查作用的障碍和睡眠状态。
快乐和痛苦几乎是精神机构内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质。Φ系统内所有其他过程,包括潜意识在内,都不具有任何精神性质,并因而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除非他们能为知觉提供快乐或痛苦。因此我们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即这些快乐和痛苦的释放自动地调节着精力贯注的过程。
梦具有唤醒功能,使前意识中处于休眠状态的力量部分地活跃起来。随后这种力量便使梦经受我们所谓的润饰作用的影响,从而保持其连贯性和可理解性。一旦梦的进程的这第三部分具有了方向性,它就又成为前进性的了。但是那些在睡眠过程中把我们惊醒的梦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做梦与睡眠是相互协调的,即使它在夜间数次打断睡眠。
潜意识过程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其不可毁灭性。对于神经症,特别是癔症的研究者来说,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心理治疗的目标就是使这潜意识过程得到最终解决并被遗忘。心理治疗所能做的无非只是把潜意识置于前意识的控制之下。任一具体的潜意识兴奋过程,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潜意识过程不被触发,但在某一点上却自我突破,从而在运动中寻得兴奋的释放;二是它接受潜意识的影响,从而其兴奋不是被释放,而是被潜意识所束缚。做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正是这第二种可能性。做梦过程将原先自由的潜意识兴奋带回前意识的控制之中,由此释放潜意识兴奋,使之成为一个安全阀,只需花费少量的清醒活动就能保证前意识的睡眠。
做梦过程是作为一个对潜意识愿望的满足而得以开始的;但是如果这个企图实现的愿望,对潜意识产生了过于强烈的刺激,以致睡眠无法继续,那么梦就破坏了妥协关系,而不能继续执行其下一步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梦立即被打断,并被一个完全清醒的状态所取代。此处梦不得不表现为睡眠的干扰者,而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所承担的守护者的角色。就干扰而言,它至少也具有一个新的目的,即引起有机体对条件变化的注意,并发动有机体对这一变化的调节功能。这里,指的当然是焦虑梦。
其实对于精神完全健康的人而言,前意识对潜意识的控制也不是完全彻底的,压抑措施,可以标志我们精神健康的程度。症状的形成,正是为了避免焦虑的发作,而恐怖就像是抵御焦虑的前哨。如果来自潜意识的精力贯注中断的话,就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作为已经发生的压抑作用的结果)潜意识兴奋释放出一种只能被体验为与焦虑一样痛苦的情感。
五、原发过程与继发过程——压抑
梦具有记忆增强的性质,并能够利用童年期的材料。在我们看来,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动机力量。内部的机体感觉通常被认为是梦的关键所在。这种感觉在我们的理论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我们看来,认为梦是一个迅速而转瞬即逝的过程这一观点,就意识对先已构成的梦的内容的知觉而言,是正确的;但梦进程的前几个部分似乎要经历一个缓慢而低回的过程。
最复杂的思想成就,也可以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条件下完成。阻止梦念进入意识的,还有另一种方式。一个思想如果一开始就因被判断为错误或对眼前的理智活动无用而被(有意的)拒绝,那么其结果可能是,这一思想在不受意识注意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一直到入睡前才被意识到。我们把这种思想叫做“前意识”,认为它是完全理性的,并相信它或可被忽视,或可被中断、被压制。我们认为,当某一目的的性观念产生后,一定数量的兴奋便被移置到这一观念所选择的不同联想途径上。这种兴奋就是我们所谓的“贯注能量”。因此,一种被忽视的思想序列,就是没有接受到这种贯注的思想,而“被压制”或“被贬斥”的思想,就是这种贯注被撤回的思想。在某些条件下,一个具有目的性的贯注的思想,能够引起一些对自身的注意,并因意识的作用而受到“过度贯注”。以这种方式在前意识中进行的思想系列,既可以自发地终止,也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一个思想系列在前意识中形成,但它没有前意识的精力贯注,但它却接受了来自潜意识欲望的精力贯注。
在癔症中,我们也发现一系列与意识思想同样有效的、完全理性的思想,通过分析我们才能发现,这些正常的思想已经经受了异常的处理;通过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通过表现得联接而不顾其相互矛盾,而且还有可能通过退行作用,这些正常的思想最终转化成为症状。作者认为,把由癔症研究得出的结论应用于梦,是合理的。他们从癔症理论中借用下列命题:一个正常的思想,只有当一个源于婴儿期,并处于压抑状态的潜意识愿望移置其上时,才能经受上述异常的精神处理。
弗洛伊德所坚持的观点是,第一个Φ系统的目的是保证大量兴奋的自由释放,而第二个系统通过第一个系统发射的能量贯注,成功的抑制着这种释放,并使其能量贯注转入休眠状态,同时也为提高了能量贯注的潜力。他假定,由第二系统支配的兴奋释放机制,与第一系统制备的兴奋释放机制完全不同。但第二系统完成了探索性思想活动后,就解除抑制和对兴奋的束缚,并使其在运动中加以释放。作为痛苦原则的结果,除了愿望之外,第一个Φ系统完全不能将任何不愉快的事物映入其思想之中。第二系统以抑制其释放的方式,对其记忆施以贯注,并因而也抑制了痛苦发展的方向。全部压抑理论的关键是:对任一观念而言,只有当第二系统能够抑制其痛苦的发展时,才能对这一观念施以能量贯注。仅为第一个系统所认可的精神过程,称之为“原发过程”,还有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所产生的精神过程,则称为“继发过程”。
从一开始就被阻止进入前意识的童年记忆的积累,构成压抑的必要条件。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随着贯注从前意识中的移情思想撤回,痛苦的生成亦告终结,这一结果表明,痛苦原则的干预也服务于一定的目的。
当这些原发性活动模式遭受抑制时,活动就必须有所增加:如果我们允许这些思想模式进入意识,则会产生一种滑稽效果,即我们要在放声大笑中释放多余的能量。
梦表明,无论是对正常人还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而言,被压制者的材料仍然存在着,并能够保持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是理解心灵潜意识活动的一条光明大道。
六、潜意识与意识——现实
一般而言,观念、思想、精神结构等都不能看成是神经系统内的器质性成分,而是在它们之间由于抵抗、联想等作用的产物。任何能够成为内部知觉的对象的事物都是虚的,就像光线透过望远镜所产生的影像一样。借用这个比喻,则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就可以比光线进入中介质时所发生的折射作用。
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相对于外部现实一样,我们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
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及其首要组成部分即梦的分析,我们获得的一个新的发现是:潜意识(亦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而且对正常生活和病理生活均如此。
意识,它亦感于各种性质的兴奋,但不能保持变化的痕迹,亦即不能拥有记忆。兴奋材料从两个方面传至意识感官:一是从知觉系统,另一个来自精神机构内部。我们发现,压抑对记忆的影响,远远超出对知觉的影响,因为前者不可能从精神感官的兴奋中获得额外的贯注。
癔症思想过程表明,从前意识到意识的贯注过度,也要经历类似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这种稽查作用也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限制是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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