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效力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纵加以最严密之注意,也不能避免者,即该事变之发生,由于外界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凡天灾、地变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因素均属之。
那么是否可以简单地认为新冠肺炎似乎是外界之力量,非人能抵抗,因此属于不可抗力呢?这样的思维过于草率(头脑简单)!
正确的思维是要看不可抗力是否影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一定要把不可抗力放在特定案件中才有意义。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就不假模假式地引用法条了,请见谅!)不可抗力在民法中属于减免责任的事由。除了给付迟延等发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外,不可抗力会导致给付不能或者给付迟延时,可以不负责任(这是男人想说却不敢说的一句话,妈的,不可抗力让男人兴奋,据说!)!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发生在给付不能中,直接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在给付迟延中,则免除债务人给付迟延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定期行为,还有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导致本给付义务的消灭。
二、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同样发生在合同履行中,这就是为了为什么大家喜欢把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事由放在一起讨论的原因,其实两者没半毛钱关系。
我们这个社会不断倡导契约精神(缺啥补啥呗,你懂的),契约精神落实在民法上,是“契约严守“及“契约神圣“之原则,也就是要求当事人仅能依原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再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但是我们要明白,有些契约往往是约束的是未来的你,而不仅仅是现在的你(Oh dear,我感觉这句总结很哲学!)缔结合同时,会对未来的交易的基础做评判,评判的结果是现在的你所在的环境和未来的你的环境,没有啥差别,也就是当事人认为未来的合同履行没有问题,这是基于未来的社会正常发展的判断的结果,然而人毕竟人,不是神仙,人们订约时所认知之基础或环境,致显难有预见的可能时,上开当事人就预见风险分配之约定,自不及于此项非可预料之风险,本诸诚信原则所具有规整契约效果之机能,自应许当事人依情事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契约的效果,庶符情事变更原则所蕴涵的公平理念及契约正义。
好吧好吧,上述文字有点不懂了是吧,于是上帝发明了【要件思维】来阐述!
(一)须于契约成立后,契约消灭前
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精神,主要应在于变更给付为目的,变更给付又以是否公平为考虑基础,而首要构成要件,则以是否已成立契约为基础,若契约未成立或已消灭,则不符合该构成要件,其后之事实是否变更?或是否公平?均在所不论,因此,讨论时点则须符合契约成立后及契约消灭前两个要件为基准。
(二)须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情事变更以契约签订当时或要约者得到相对人承诺时间为基准点,与其后之内在或外在条件作一比较,当情况不相当时,即应视为情事变更。该变更是否係客观行为基础之嗣后变更,或主观上共同认识行为基础之自始欠缺,只要是于缔约后始发现者,均包含在内。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如颱风、飓风、暴风雪、洪水、暴雨、火山爆发、恶劣天候、高温、海啸、交通中断、温疫等;基地内以地震、火灾等为主。
2.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係指因外在人力所造成之事变为主,如战争、放射性污染、政变、区域罢工、暴动等,而内在人力所造成之情形,如包围施工区、外力破坏构造物或毁坏设备等。
3.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係指外在之经济环境超出承揽人可掌控之范围为主,如物价飙涨、汇率大幅波动、币值大幅贬值、定作人指定设备或材料短缺或停止供应等。
(三)情事变更係非契约成立当时所得预料
所谓当时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其后之情事变更须为当事人始料未及,或客观上无法预料之性质。若所发生之变更係为契约成立当时已可预料,或客观上可预料,则无该条款之适用。
(四)变更发生后,依原有效果,显失公平
所谓依原有效果显失公平,指若依原签订契约之义务履行时,与原订契约之对价关係所得比较,显受极大之不利益,难期待当事人仍能信守契约而履行。
三、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适用
我们可以看出,两个解决的问题不一样。二者的核心区别是:不可抗力强调导致给付不能,导致义务的消灭,情事变更是由强调按照原约定给付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公平,但是给付可为之,只不过是用于调整契约内容,小调整是变更,大调整是解除而已。一个事件究竟是不可抗力导致责任的减免或者情事变更要看具体的案例,或者一个案例中都会适用也未可知。
【举例】
1、适用不可抗力案件
甲和乙旅游公司达成旅游契约,约定于2020年春节期间去湖北地区出游,但是因为新冠肺炎,无法出现,此时构成不可抗力,可以旅游公司可以减免责任,并得解除合同。
2、适用情事变更案件
甲乙公司就医疗缔结合同,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医疗器械物价陡然上涨,此时出卖人可以主张情事变更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3、同时可适用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案件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依期限供货。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后,却突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按期送货,乙公司不同意,便主张甲公司违约,并请求因无法销售该医疗器材的市价损害。甲公司司如果没有办法如期交货时,首先可能可以主张有发生不可抗力之事由,减免给付迟延的责任。又因新冠肺炎的流行造成现实中产品的供货成本增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无法预见的肺炎疫情流行,造成成本大幅飞涨或取得困难,原本约定之货款从事后来看显失公平时,就构成情事变更,产品生产商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契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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